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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华

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就医、保健、康复、理疗等行为日益增多,医疗投诉和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医疗纠纷的处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相差甚远。这些问题和不足,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因此,医疗纠纷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从而大力推进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形成长效机制。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医疗机构自行调解成本高且无法律依据。

受传统观念影响,患者及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往往习惯于向医疗机构征求意见。一些医疗机构为了不影响正常的诊疗活动,不扰乱医疗秩序,倾向于通过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而且他们有花钱消灾也无所谓的心态,尽快放一边,吃点亏。导致调解赔偿金额过高,甚至高到法律没有依据,调解程序违法,没有被认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明确规定,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司法途径解决医疗机构赔偿2万元以上的纠纷;对赔偿请求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先进行伤残等级、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过错参与程度等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方可进行调解。

(二)行政调解效率不高。

要求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纠纷往往是一块难啃的骨头。卫生行政部门比较重视,一般会组织专业骨干进行暗访,固定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依法处理。而大部分患者对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存在一种借机敛财和从善如流的攀比心态。因此,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调解的意见,一时半会难以接受,往往经过漫长的马拉松、多轮调解、政策宣传、思想交锋后结案。

(3)患者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对于需要通过医疗鉴定、司法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患者坚持通过信访“维权”。他们经常诉诸频繁的请愿,纠缠和殴打,制造不合理的噪音等。扰乱医疗秩序和卫生行政机构办公秩序强行协商,或者以越级上访、绑架民意等各种手段威胁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向医疗机构施压,迫使其让步。一些患者无视法律法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仅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扰乱医疗秩序,甚至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事实上,患者不守法,实施违法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权,而且要承担严重违法的法律后果。

(4)病历不能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诊疗过程。

病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侵权诉讼最关键的证据。但部分医务人员忙于治病救人,不太注重病历书写的完整、准确、及时,导致病历书写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不严谨。此外,在诊疗过程中,医患沟通不及时,以及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的教育培训,引导医务人员强化职业道德,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及时规范病历书写和保管,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明确依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意义、方法和注意事项。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质控、医疗、综治、保卫处(科)等相关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必须反复学习研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办法》和兄弟单位的典型案例,掌握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政策、程序、方法、技巧和工作纪律。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基本制度,依法明确各岗位和人员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的责任,及时兑现奖惩措施。

(二)健全组织,提高依法处置能力。

针对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力量不足,行政部门监督执法力量薄弱,缺乏威慑力的情况,组织、编办、人事、卫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优先将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专业知识过硬的人员尽快调整充实到调解队伍和执法队伍中, 并定期组织调解和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医疗纠纷的实际处理能力,促进医疗纠纷调解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重大医疗纠纷,应及时成立专班,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依法妥善调解,做好政策沟通等思想工作。

(三)密切配合,形成依法治理的合力。

医疗纠纷的依法处置需要各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合力,提高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效率,保证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质量。

1.主动做好医疗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介入,及时协调沟通,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的方式、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动情、通情,引导其依法处理纠纷,并及时、如实向上级机关和单位报告或通报;二是要对涉及纠纷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同时,要加强对门急诊、夜班科室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密切关注反复无理纠缠或威胁报复的重点人员,防止其制造事端,造成危害后果;三是对可能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病例,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升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第一时间亲自过问,亲自组织法律应对并明确责任分工,及时掌握处置动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医学专家和调解业务骨干的积极作用,坚持法律处置艺术与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以法律为依据做无原则的妥协和让步。

2.医疗纠纷调解组织者应当坚持原则,积极引导患者尊重事实、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利,不得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严格遵守“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

4.各部门通力合作,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负责维护医疗机构的公共秩序,依法查处和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信访、舆论、维稳、财政、民政、残联、民宗、保险、网上信息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患者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置工作。

(四)依法规范媒体行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及其处置情况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要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新闻媒体编造、传播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加大法治教育力度,营造法治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众的法治(法制)教育,加大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特别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定期开展多种形式通俗易懂的健康教育和医疗纠纷典型案例解剖分析,使健康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城乡居民学法、懂法、守法。引导城乡居民在医疗纠纷中,通过双方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渠道解决医疗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加强健康促进,普及健康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普知识的认知水平,缩小医疗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认知差距,避免不必要的医患冲突。

(六)实行目标管理,及时表彰先进单位和人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细化考核规则、办法和工作纪律,精心组织,公正考核,硬奖惩,调动各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积极性。同时,对依法维权、依法履职、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做出积极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表彰。

目前,与医疗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今天,我们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院、依法行政、依法治院,建设法治健康安全医院。无论采用哪种解决方式,医疗纠纷都应该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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