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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史上各朝代“继承权”的发展特点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问题是历代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展的角度看,任何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继承权的发展也是如此。

回到法制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明显的进步。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各个朝代继承权的发展特点。

周:实行长子继承制。到了夏朝,男性继承制度已经完全确立,但是否由长子继承还不是很清楚。到了西周,长子继承制已经发展到非常完备的阶段。西周的法律规定,只有第一任妻子所生的长子才能获得法定继承权。没有长子的,生母妾所生的长子依次为继承人,财产继承附加于身份继承。

秦朝:爵位继承人登记有效。秦始皇统一六国,各项法律逐渐完善。在继承方面,除了最常见的财产继承,还有王位、官职、爵位等身份的继承。值得注意的是,秦朝的法律对继承的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法律答问》年就有记载,爵位继承人必须向政府登记,得到官方承认后才有效。

韩:所有的儿子都平分家产。汉朝的皇位继承基本上还是实行长子继承制,强调父死子继。此外,中国法律对非子女和非子女都有规定。所谓非子女就是非亲生子女,非子女就是非妻子子女。据史书记载,汉代法律不承认非子非权的爵位继承权。关于财产继承,《史记陆贾列传》中写明,陆贾有五个儿子,他把女儿的遗产平分给这五个儿子,每个儿子得到200元,用于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可见,到了汉代,开始出现了各派平分财产的局面。

汉代第一种遗嘱继承方式。中国历史上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记载是著名的汉代《何独断剑》。

江苏阆中有个有钱人。他的妻子和女儿是不道德的,他的儿子是一个妾生的,他还年轻。财主死的时候,怕他死后子女争夺家产,儿子年轻时受迫害。他立了遗嘱,说所有的财产都属于他的女儿,但是有一把剑是在他十五岁的时候送给他儿子的。儿子成年后向姐姐要剑,姐姐不肯给他。我儿子起诉了政府。审判长何武认为,儿子十五岁,有管理家庭的能力,而剑的意思是决定事务,意思是财主暗指十五岁就把家交给儿子。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当时已经出现了遗嘱继承,但这份遗嘱是父母立的,体现了父母的意思;此外,在当时,最小的儿子或女儿也有权继承财产。

隋唐:没有把近亲的财产交给政府。隋唐时期,身份的继承仍然沿用长子继承制,以刑罚的手段维持长子继承制。055-79000规定,非法立长子(如废长子、养幼子)的,处一年有期徒刑;关于家庭财产的继承,自汉代以来,根据所有儿子平均分配的原则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家庭的动产和不动产由兄弟平分(这里不论老少)。如果兄弟中任何一人死亡,死者的儿子代位继承,如果所有兄弟都死亡,则由他们的孙辈平分。

唐代继承法有一些特点,如

宋朝:立法明确养子也有继承权。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生育的目的是为了延续香火,养儿防老。为了继承宗思,养儿防老,如果没有父母子女,就要设一个伪亲子3354养子。所以到了宋代,在法律和民风方面,对于如何收养养子及其财产继承权都有了比较完备的规定。

对于被收养子女的收养,一般仅限于在同一宗族的子女中选择。和唐朝一样,一般禁止收养不同姓氏的孩子。但是,三岁以下不同姓氏的孩子一旦被合法收养,就必须更改养父的姓氏。关于养子的财产继承,宋初沿袭了唐朝的规定,即养子与亲生儿子享有完全相同的继承权。异姓的养子,因为是虚构的同胞兄弟,在现实中没有继承财产的资格。南宋在立法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明确了养子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姓氏的养子和他们的父母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

宋代还首次出现了遗嘱公证制度,将前代的立遗嘱人死亡后验证改为立遗嘱。当时的遗嘱是由官方亲自作出正式声明,并由官方加盖公章后才生效。这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遗嘱纠纷,类似于现代公证遗嘱。此外,北宋天盛四年对遗嘱继承提出了新的规定,即在家族消灭的前提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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