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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超标电动车撞伤后死亡,本身对事故没有责任,那么该由谁来赔偿?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销售超标电动车的销售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同时表示,不能以肇事车系超标车就否认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这也是判决驾驶人承担90%赔偿责任的原因。

被超标电动车撞倒身亡,亲属索赔41万余元

陆某在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之后,他驾驶该车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公安机关检验,涉案电动三轮车由动力装置驱动,驱动能源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车速表为液晶显示,最大车速可达50km/h,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因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该车被认定属于机动车。同时,该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车辆管理部门不能注册登记。

曹某的亲属称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1万余元,由于协商赔偿未果,曹某亲属将陆某以及电动车销售者诉至如东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销售者被判赔偿4万余元,二审期间撤诉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动车经营部以电动自行车的名义进行销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车辆为合格产品,故可以认定其销售给陆某的电动三轮车存在缺陷。本起交通事故是陆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时发生,陆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电动三轮车的产品缺陷,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认定,曹某亲属因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酌定由陆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电动车经营部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陆某赔偿37万余元,被告电动车经营部赔偿4万余元。

据介绍,一审宣判后,电动车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为何认定该电动车存在缺陷?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而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是否符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承办法官表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具有国家标准,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最高速度等有明确的规定。案涉电动三轮车,整车重量、最高时速等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经公安机关鉴定为机动车,而机动车无论是整车质量还是最高行驶速度、制动、信号、性能等方面均与非机动车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该电动车经营部将该电动三轮车作为非机动车向消费者销售,可以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故原告要求该电动车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同时,发生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陆某在实际驾驶过程中的具体过错,不能以肇事车系超标车,就否认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因此本案判决时酌定销售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官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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