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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审批监督条例

《瀋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审批监督条例》经1996年5月31日瀋阳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19日瀋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瀋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计画的审查和批准、计画调整的审查和批准、计画执行的监督、附则5章21条,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中文名:瀋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审批监督条例发布时间:1996年7月28日发布单位:瀋阳人大实施时间:1996年10月1日 基本信息瀋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审批监督条例(1996年5月31日瀋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19日瀋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瀋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效地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职权,监督计画的执行,发挥计画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观调控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的年度、中期及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审查、批准和计画执行的监督。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及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审查和批准中、长期计画的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年度计画的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监督计画的执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市人民政府计画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计画编制并经综合平衡形成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草案;具体组织计画的执行和编制计画调整方案。第二章计画的审查和批准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就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执行情况与计画安排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个月前,就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草案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执行情况与计画安排(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执行情况和计画安排(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同时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决议(草案)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八条 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重点是:(一)计画的指导思想;(二)中、长期计画发展目标、年度计画主要调控目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粮食总产量、固定资产投资额、本级财政收支、自营出口创汇、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三)本行政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计画生育、社会治安、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四)本行政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及人民民众关心的重大事项;(五)实现计画的主要措施。第三章计画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九条 计画的调整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原批准计画中某些主要目标、重点项目和其他重要事项的部分变更。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需要进行调整的计画,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年度计画的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中、长期计画的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调整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方案一般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提出。调整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方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二个月前提出。第十二条 在计画执行中,因国家、省的计画变动引起本行政区的计画变更,市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作相应的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章计画执行的监督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计画的执行。市人民政府对计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在10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计画执行的重点是:(一)主要发展、调控目标的实现情况;(二)重点建设项目及人民民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完成情况;(三)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决议的落实情况。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对计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并且就计画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计画和计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受询问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当面给予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就计画和计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必须在会议期间当面给予答覆。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计画执行情况的汇报,组织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计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就计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擅自更改主要发展、调控目标及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令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条 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画的审批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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