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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生育条件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3)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是存在的。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的产假期限和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保年度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相应的参保总人数。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去年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去年全省所有社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按上年全省所有社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省所有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所有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十四条生育津贴和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的,重复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高薪原则扣除。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补足。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生育7个月以上(含7个月)或者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用补助2200元;(二)协助分娩的,补助医疗费2800元;【温州职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剖宫产的,医疗费补助4000元。生育医疗费用超过定额的,可支付本人历年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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