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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二手房(买房未过户)

案情描述

王某于1997年购买刘某及其妻子张某共有的坐落在榆树市区面积为61.00平方米的住宅楼一处,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一次性现金付清45500元购楼款,刘某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王某,王某一直占有使用房屋至今。

如今,王某欲出售该房屋,找刘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刘某已于2006年去世。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需有法院的判决或者公证处的公证才能办理过户登记,王某到法院咨询后得知要以张某及刘某的其他继承人为被告,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经王某与刘某女儿沟通,确认刘某女儿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张某也愿意配合王某进行诉讼,遂王某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刘某于1997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房款,刘某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王某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现因刘某死亡,王某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于法有据,遂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刘某于1997年签订的《房契》有效,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王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大事,购买过程应慎之又慎。“二手房”相较于一手房,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买房人需要更加小心谨慎,才能避免踩雷。

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只有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才算真正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但现实中,出于减少税费、规避限购政策等目的,不少二手房买卖合同作出了出证满2年、甚至满5年过户的约定,此等待期间无疑大大增加了买方的交易风险。

来源: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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