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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通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合同产生的争议;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纠纷;

(3)承包土地收回的调整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

(五)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因征收集体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

依法设立四个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仲裁的当事人。

在七户承包的情况下,农民& # 039;代表可以参与仲裁。农民& # 039;代表是由农民选举的& # 039;成员;不能同时当选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的人有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的,以签订合同的人为准。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三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们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和三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或者三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者约定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间开始重新计算仲裁周期。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期间中止。自中止时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持续的,仲裁时效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争议涉及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表可以邮寄,也可以委托他人。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记录。申请人核实后,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写明收到材料的名称、编号和日期,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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