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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保障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四条学院名称:宁夏艺术职业学院(GB代码14522)

第五条办学类型: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职)

第七条学校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

第八条学校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教育园区

第九条学校简介:宁夏艺术职业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技能鉴定多层次办学,具备颁发全日制职业技术学院、中专毕业证书和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学院占地220亩,建筑面积36000多平方米,教职工160多人。是一所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综合性专业艺术学院。目前有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戏剧、影视表演等10多个专业门类。毕业生就业率达98%以上。学校多次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连续八年被银川市授予“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第三章组织

第十条学校应当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四章入学

第13条承认政策

1.学校认可所有学生招生部门经教育部批准制定的加分或减分优惠政策,按照加分或减分后的分数录取学生。

2.学校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3.对于不开设的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区内统一开设专业课。我校认可考生在其他学校相关专业的成绩。

第十四条限制

1.男女比例不限,语言不限。

2.考生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3.报考导游与服装表演专业的考生,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疤痕。男生身高不低于175CM,女生不低于165CM。

第十五条归档程序

1.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课和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根据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理类专业根据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录取过程中,生源省招生办对录取方式有具体要求的,按生源省招生办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

为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了公共关系的披露

第二十届招生咨询电话:(0951)2035292

第二十一条招生监督电话:(0951)2021813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保留对以宁夏艺术职业学院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宁夏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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