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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1.不同的业务流程

一般来说,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中间人,而第二受益人是实际的供应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新的信用证,原开证行应负责新信用证的付款。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应用于实际的供应商。背对背信用证类似于可转让信用证,只是原信用证的开证行没有授权受益人转让,所以对新信用证不负责。

2.信用证的情况不同。

(1)从信用证的数量和当事人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个信用证,一个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应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双方负责,开证行只有在获得许可的授权后才能转让;否则,它无法转移它。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份信用证、两个申请人、两家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原信用证的受益人是新信用证的申请人。两份信用证相互独立存在,两家开证行对各自的受益人负责。同时,背对背信用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在一张信用证的基础上再开一张信用证,只要银行同意。

(2)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

可转让信用证转让时,除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应与原信用证完全相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时,除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zui后提示日期、装运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金额比例可以提高外,其他项目只能按照原信用证条款转让。

第二份信用证(新信用证)的内容不受第一份信用证(原信用证)内容的约束,特别是不得出现原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为了方便反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需单据,中间人可以在原信用证的期限内更改发票,利用提交的其他单据实现原信用证受益人的权利。反信用证(新信用证)的条款可能与原信用证有所不同。背对背证书(新证书)的条款和条件

原始证书可以更改如下:

原信用证的申请人是进口商,新信用证的申请人是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中间人);

原信用证的开证行是进口地的银行,新信用证的开证行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

原证书的受益人是中间人,新证书的受益人是实际供应商;

与原证书相比,新证书单价降低,出货时间缩短。

3.不同的性质

(1)支付的性质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同时对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所以只有一次付款交单。

在背对背信用证中,两个信用证的开证行独立地对其受益人负责,因此有两个独立的提示和付款。另外,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原信用证的受益人从不同的开证行获得支付担保,因此其地位和安全保障是不同的。

(2)中间银行承担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银行不负责付款,因此它面临的风险很小。

新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如果中间人违约,新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提交合格的单据,新信用证的开证行将很难向原信用证的开证行索赔。

(3)对实际供应商的保证

可转让信用证对实际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来说是不够的。

背对背信用证的实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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