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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相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三条学校的中文全称是湖北民族大学。

学校全称:湖北民族大学

国家标准代码:10517

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法定代表人:邓祖义。

注册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邮政编码:445000。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省属综合性大学,湖北省重点建设大学,湖北省政府与国家民委共建高校。拥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2019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师、校友、学生代表组成。职责:对学校招生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决策,对各类招生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招生提供决策意见。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重点是对招生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招生第三方监督机制。该机制由NPC代表、CPPCC委员、杰出校友代表等组成。并全程全方位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联系电话:0718-8437185

第四章入学考试(评估)

第九条普通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各科考试。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必须参加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五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招生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市、区)招生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学校在相关省(市、区)的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办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计划规定,学校设置了30个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全国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均衡状况。

第六章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根据考生在我校填报志愿信息,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试,择优录取。根据考生意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不予退档或改档。

第十三条录取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办的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文史类专业按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数学、语文、英语、理科综合成绩较高的工科专业优先;技能高考各专业优先录取高职生

报考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由我校按照其来自省份的艺术、体育规则进行录取,按照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如无明文规定,我校考生中,录取规则如下:

(1)音乐学、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等专业。按照大类从高分到低分统一排序评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高考文化成绩(含优秀战绩加加分)的40%和专业统考成绩的60%之和乘以2。分时,专业考试成绩高者优先。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高考文化成绩(含优秀战绩加加分)与专业统考成绩之和。分数相同时,优先选择专业统考分数较高者。

(3)舞蹈科学:根据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时,高考文化成绩较高者(包括优秀成绩和加分)优先。

(4)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专业。按统一顺序从高分到低分选出。综合成绩按高考文化成绩(含优秀成绩和加分)的50%和专业成绩的75%之和计算。同时优先考虑技术类科目高分者。

第十七条除外语专业(英语、日语、商务英语、翻译)外,学校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英语是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和相关专业课程的主要语言。非英语的考生要小心填表。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入学后将安排所有新生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2019年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学习一年后能正常毕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2020年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条认可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考加分政策,在备案和专业申请时进行。

第七章新生及其他入学

第二十一条新建门票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新生可以向学校注册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报名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又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延误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如在复审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复审后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后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艺术生、体育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章程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湖北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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