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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高等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是Beijing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BFSU。学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2号,邮政编码是100089。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学校是首批“211工程”高校,入选“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四条对在规定期限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人员,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咨询和监督学校招生事务。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学校设立招生办,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办学条件、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分省份、分专业编制本科招生计划。各专业的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及相关报考要求将报教育部审批,再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用于学生质量控制。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一般类型学校提前招生安排(实行综合评价)和本科一批学生,考生可同时填报。

报名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综合评价招生规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2019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本科一批招生由参加高考的考生,在高考志愿表中填写相应批次的志愿,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录取各省、市、自治区考生。

第十一条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顺序志愿的批次,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的120%。

对于平行志愿批次,投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第十二条享受招生部门规定的国家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当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未能完成计划时,将收取志愿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在专业录取中不设置专业志愿等级差。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特点,有口吃、声音嘶哑、口腔生理缺陷及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的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者,不得学习。

第十七条在学校招收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言类考生。其他外语专业没有外语限制,但入学后第二外语是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是英语,部分专业课用英语授课。所有学生都应该按照我们学校的课程规定学习。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八条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语考试并通过(广西考生要求达到A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组织高考语文口试的省份除外。外语口试的组织、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执行。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十九条学校要求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为A、B,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其他为B,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考生入档后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学校实行“招生计划范围内1:1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学校招生规则如下:

1.在浙江,普通专业提前录取传统志愿,按照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办法录取;平行录取到专业平行志愿。

2.我校对浙江招生专业选修科目的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正式发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学校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上海实行“两基一参考”的本科招生模式。以学校考生高考成绩(实际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基本依据,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2.上海考生入档后,我校将根据其实际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均已录满且有调剂对象时,学校将接受专业调剂。专业调剂录取只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而不能录取的考生,予以辞退。

3.上海招生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正式发布为准。要求考生在院校专业组填报本科志愿。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合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专项计划和港澳台联考计划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我校学费标准为

第二十六条本科招生网络、奖学金、助学金政策等我校专业介绍详见我校学生处网站。

第二十七条咨询电话010-88816254、88816481,招生监督办公室电话010-88816259。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招生培训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附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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