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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为大家介绍了一审普通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用普通程序来审理,有些案件会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但值得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那么具体到底哪些案件能适用简易程序呢?

我国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

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接下来呢就要说一下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程序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仍然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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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期限方面呢,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同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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