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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第二师范学院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实施的“阳光工程”精神,依法管理招生工作,保障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我校招生综合评价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各类本科招生。招生类型包括:普通专业招生和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规定。学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检,体检异常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作弊或重大疾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第二章招生计划和政策要求

第五条2019年,我校将面向江苏省内外招收普通本科学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条我校在江苏省的招生代码为1131。学生完成全部学业,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毕业证和学位证。2016年,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号文件精神,我校新增了全省农村教师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具体报考要求参考《关于开展全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其中音乐学与美术定向培养招生计划招生代码为1623。

第三章准入规则

第七条我校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省级招生部门按照“学校负责、招录监督”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实施录取工作。录取期间,我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如果生源不足,参加平行院校(包括服从志愿的院校)的志愿征集。

第八条普通专业录取原则

1.江苏省普通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不分学科,报考我校的考生(含报考乡村教师定向培养普通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要求:文理科考生选择BC,必考科目成绩必须合格(或C及以上);体育、艺术类考生(含报考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为必考科目,要求学业水平的7门科目中不超过3门不合格(或D级)。

2.江苏省一般考生选考科目等级加分政策:选考科目等级中,每“A”加5分,每“A”加3分,每“B”加1分。在“专业清”的原则基础上,进阶考生将根据所选考试科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列专业。总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科目原始成绩和附加成绩之和择优录取。如分数仍相同,文科考生按语文(不含加分)、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理科考生按数学(不含加分)、语文、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对于一般情况

1.音乐学专业:采用江苏省音乐专业统考成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采用新疆自治区音乐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艺术类专业成绩达到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批次省份最低控制线后,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入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美术(师范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采用江苏省美术专业统考成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美术专业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艺术成绩达到江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批次省份最低控制线后,按照志愿优先、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即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先进考生。综合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还是一样,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3.体育专业:采用江苏省体育专业统考成绩。文化和专业成绩达到同批次省份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即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还是一样,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第四章收费标准和奖学金措施

第十条我校各专业学费标准按江苏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我校普通本科学费为:文科5200元,理科5500元,工科5800元(其中物联网(嵌入式实训)7800元),艺术6800元,体育5300元;另外住宿费根据宿舍情况1200-1500元。

第十一条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我们学校还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海外学习交流奖学金等。并与浦口区姜妍街道共同设立了“姜妍-苏州第二师范学院协同创新奖学金”,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不断进取;为了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设立了爱心基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各种帮助。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校还协助贫困学生在原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入学资格复试。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徇私舞弊者,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咨询及联系方式

热线:4009981131

招生办电话:025-83758148

招生办传真:025-8375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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