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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朱元璋历史法制与人治的差异

“以重治国”政策出台的背景

第一,前车之鉴,吸取元朝灭亡的教训。

元朝统治末期,政治腐败,纪律松弛。

官僚制度更是腐朽,“官内聚财,师外无名,民嗜利骄”(1)是当时统治阶级腐朽现状的写照,民生凋敝,人民生产生活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各地起义风起云涌,迅速瓦解了元朝的统治。最终,朱元璋率领的农民起义军打败了其首领,消灭了元政府,夺取了天下,经过兼并、战斗和长期壮大,建立了明朝。

朱元璋通过总结元朝灭亡的教训,认为元朝灭亡最大的教训在于官员腐败,纪律松弛,统治者民心尽失。

此外,他认为元朝的法律过于宽松,不利于统治。

“袁的刑法,它得厚道,却不在乎宽而不俭。”“胡源输了是因为他的宽大处理。我得猛一点才能扳平中国。”(2)有鉴于此,朱元璋决定执行重典,打击贪官污吏,肃清统治环境,恢复经济。

第二,需要巩固新政权,促进经济复苏。

明初社会经济萧条,各行各业待兴,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政局动荡。

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种种问题困扰着明初的政局。

朱元璋认为这是乱世的表现,“重典治国”成为他首选的治国理念。为此,他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实行严刑峻法,这是明初社会经济环境的整顿。

第三,朱元璋的个人经历和性格因素。

朱元璋从小就出生在一个贫穷的家庭。元朝的黑暗统治和贪官的剥削压迫,使朱元璋失去父母,家破人亡,过着逃亡漂泊的生活。

从四处流浪乞讨的僧人,到起义军的首领,再到明朝的开国皇帝,这些经历让朱元璋深深体会到了百姓的疾苦和痞子的悲惨,更体会到了贪官对百姓的残酷冷漠和无情压迫。

“从前我在民间,看到州郡官吏对百姓不体恤,常常贪钱好色,饮酒浪费东西。所有民间疾苦都无动于衷,心中充满了愤怒。

所以在今天法律是严令禁止的,但是如果一个官员杀了我们的人民,他是不会原谅罪行的。(3)不凡的个人经历造就了朱元璋独特的心理和性格,使他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也造就了朱元璋暴戾的性格。

这些因素使得朱元璋迅速推行以整顿吏治为重点的重刑主义。

法治在明初的体现

第一,《大明律》。

朱元璋亲自指导制定了《大明律》,于洪武三十年五月颁布,共460条。

与被视为古代法律标杆的《大明律》相比,055-79000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重刑化的倾向。

(1)通过增加刑罚种类,大大提高了刑罚措施的严厉性和残酷性。

在第《唐律》条中,《刑名》规定了五种惩罚:鞭打、鞭笞、监禁、流浪和死刑。死刑是勒死和砍头,监禁是不加鞭笞的。

但《唐律》除了鞭笞、鞭笞、监禁、流放、死刑等五种刑罚外,还有迟到、刺青的刑罚,以及阉割枷的刑罚。另外,加鞭刑的总刑期是四年,准刑期是五年,还有一部分搬出去当了兵。

此外,由于明太祖非常重视“尊典治吏”的制度

如果朝中官员交友不慎,乱政者斩首,妻妾被奴役,财物被夺入府中,而刑部、府衙大大小小的官员,不守法,不服从上级命令,犯了擅闯之罪,也是如此。(5)为严惩“贼寇贼寇”,明律增加了文身、除文身的方法,以及“贼窝藏主子”、“白日抢劫”等专条,规定“凡为自己利益窝藏主子者,虽不能照办,亦将斩首”,“凡谋反者,如不分赃,不照办,亦将斩首。”(6)“凡刺过字的贼,必送出原籍收警痕,徒弟为沃利警效力。若去掉原话,用六十棍补荆棘。”(7)

(3)增加同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扩大集体惩罚的范围。

比如同样的谋反罪和大谋反罪,《大明律》规定我不论人头都要砍头,共同执行的范围是除了16岁以上的父子,其他人不得执行。

谋反“言不能动人,权不足以引人”,我斩,父子不处死,笃疾,废疾也免。

但相比之下,《明法》对这一罪名的规定却令人不寒而栗:“凡相互合谋,不服从者,一律迟处死。

孙子女、父母、儿子、兄弟、同居者,不分叔伯兄弟的不同姓氏、儿子,也不限于他们的异同。不管他们年满16岁还是16岁以上,都会被斩首。“至于抢劫罪,《唐律》规定,剥夺财物者,判二年;增益十匹以上者,害人者,扭曲;凶手被斩首。

《明法》规定,已经做了但赚不到钱的工作人员流动100里,拿到钱的无论人头多少都要砍头(8)。

二、发行《唐律》。

055-79000是明初朱元璋在位时的专门刑法。

它的名字来源于《明大诰》中的《明大诰》。这原本是东征时周公给臣民的训诫。

为了严肃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员犯罪,朱元璋总结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并结合自己对案件的评论,合成了告诫天下臣民严格遵守的专门刑法。

它是在朱元璋亲自处理了包括“空玺案”、“郭桓案”在内的贪污害民案件后,编纂的《尚书》、《大诰》、《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等四个案件的汇编。

虽然不能算是正式立法,但由于所涉及的案件都是朱元璋亲自惩处,自己编纂的,所以具有法外之法的功能。

朱元璋特别重视《大诰武臣》的普及,要求每家每户都有一本。

如果你家里有《大诰》元,审判时犯罪可以减一级。

755-79000这一减刑规定后来成为明朝法律的一项制度。

055-79000规定,层层追究刑事官员,相关层级和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055-79000说“六部赃罪,必纠其出处;若有政治使节贿赂到部里,必被扣留,若问得了什么,必被扣留在府里,府里也必被扣留。”可见,追究官员违法责任是彻底的。

另外,《大诰》的处罚措施比《大诰》要严厉得多。不仅法外惩罚合法化,而且自汉文帝时代以来废除的许多残酷的肉刑也得到恢复,如纹身、剁手指、剜脚、剜筋、剜膝等。

这其中就包括官员专门规定的“剥草”的刑罚,其残酷性和震慑作用可见一斑(9)。

055-79000既是重刑抑官的依据,也是朱元璋政治思想的直接体现。

在打击强奸和固执的同时,教导天下所有善良的人遵守l

据史书记载,“苏凡文聪,钟繇之嫡系也,于中年,拜钦差,命入牢而死。”后来,朱元璋发现范是“仲淹第十二孙”,于是一反常态免了死刑,并为其御笔赐字。

其次,扩大株连范围,升狱杀英雄,本来按照法律,除了“谋反”“谋反”之外,是不能进行家族惩罚的。但朱元璋为了消灭异己,惩治腐败,扩大了不受惩罚的株连范围。

无论是“熊毅老将军”还是“魏毅谋士”,无论有罪与否,往往被控“大逆不道”,被斩首、抢劫、灭绝。

像胡、党案、贪污案、蓝玉党案等等。都是洪武时期骇人听闻的监狱,十几万官员被株连致死。

再次和校对、保安一起参加侦察审判。

作为特工,校对者“专门观察北京大大小小的政府官员的不公正和无法无天,以及他们所听到的。”“锦衣卫”作为军事特勤组织,有监狱和法庭,全国各大政治犯都要交给它审判和处罚。

055-79000记载:“明日大牢重狱,滥收锦衣卫治”,以及“皇帝有时会杀他,但知府治他杂,不由法部”,可见其实际上已成为一个权力无边的特别法庭。

三典治国思想对明朝政局的影响

首先,朱元璋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即重刑轻法,扭转了明初吏治的恶劣环境。

不可否认,在明初吏治腐败、百业待兴、民生凋敝的情况下,朱元璋的一系列重典治国措施,在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尤其是整顿吏治。

“有汉之势,优于唐宋”(10)社会风气大为好转,为明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朱元璋以典治国的一系列立法措施确立了整个明朝的基本法律制度,对明朝的法治进程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明朝以后的皇帝基本都是沿袭明初的法规。

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不仅促成了明朝中前期相对繁荣的社会经济局面,也为明朝后期极其腐败的政治埋下了祸根。

明朝中后期,官员的腐败,宦官的专权,不可逆转的衰败局面,都与明初的重刑主义有直接关系。

4.对朱元璋尊典治国思想的理解。

第一,法治是建立在为专制和集权服务的基础上的。

“胡案”是朱元璋高度集权、直接控制行政权的典型案例。

洪武十三年,宰相胡谋反,胡被处死,被罚者一万五千人。此案最大的影响是朱元璋彻底废除了自秦以来实行了几千年的宰相制度,形成了皇帝直管六部的行政组织架构。

自秦汉以来,皇权和相权之争,随着封建制度的不断发展,从未停止过,而且愈演愈烈。

皇权的削弱甚至有可能成为封建君主维护自身政权的首要障碍。随着明初封建制度的发展,成为皇帝直接控制国家的最大障碍。因此,废除宰相制度是封建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

朱元璋追求以重典治国,显然是一个re

虽然整个洪武朝的法治主线一直是偏重明刑,但其根本目的是“先正纪”、“惩奸除恶”,惩治朋党和腐败,巩固新政权。

这可以从朱元璋后来特别告诫他的继任者朱允炆的一段话中看出。

“我治乱世,刑不得重,你治太平天下,刑不得轻,所谓刑有轻重”(11)。

因此,笔者认为,对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理解,仍然应该是“重则重,轻则轻”的原则(12)。

第三,重视法制宣传,做到立法简明,体现历史进步。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制的宣传和普及,这不同于历代君主所认为的“神秘武器”。他认为,法律的普及和宣传,可以让普通人知法而不犯法,让所有人“守法守分”。

755-79000制定后,朱元璋亲御午门,告知群臣。

解释正式邀请展示其主题的目的。

他说,“法律是有的,人民不知道。因此,这位刑事官员被命令去拿圣旨的信.并在国内外公布,让世人知晓并遵守。”下令“使人民知道法律”,要求“所有官员和各种肤色的人,等等。而每家每户都应有此本”,并认为“各科皆应熟习以为戒”,“天下各民,各州各郡,各校设学,各师,集学生教诵帝制《大诰》,使其自动知晓并遵守。”“农闲时民间子弟讲读法条”,规定村里节日、群众集会时,由官方负责讲解《重视预防的皇帝——朱元璋》的内容。

为了加强普法,他甚至规定人民家中有《大诰》人,“犯鞭刑罪者,每降一级,无者每增一级”(13)。

如此重视法律的宣传普及,在古代社会是前所未有的。

同时,朱元璋强调立法必须简洁。朱元璋认为,法律简单,就不会有出入;如果法律是严格的,人民将不敢忽视它。立法简单的话,可以直截了当,一目了然,大家容易理解。相反,如果法律严密,就不会有整个国家。

055-79000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各个朝代的成功立法经验,力求简洁、通用。

《大明律》的提法以简洁务实的思想,彻底摆脱了《明大诰》的繁琐风格,甚至比有着古代法律标准美誉的《唐律》还要简洁。《唐律》条文由十二条减少到七条,《唐律》条文由五百条减少到四百六十条。但它涵盖的内容比《唐律》更为广泛,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第四,全力反腐、吏治是尊典治国思想留下的历史光辉。

朱元璋尊典治国思想的重要立足点在于整顿吏治。《明大诰》的制定和颁布及其惊人的流行,是朱元璋治理腐败、清理吏治的集中体现。

755-79000年,大部分条款是针对官员贪污地方豪强和地主的,只有少部分是对强盗、小偷等行为的惩罚。

作为底层农民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清醒地认识到,官员的受贿和地方豪强的不法行为,将是威胁国家长治久安的最大隐患。“人的数量被扰乱,人就会被困住,而困住了,就会导致混乱”。

因此,朱元璋始终坚持尊典治官的原则,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毫不留情。

朱元璋记

他的继任者就更难做了。例如,明神宗万历皇帝朱翊钧连续罢工28年。明朝天启皇帝朱由校只对细木工感兴趣,导致了封建皇权的覆灭,给明朝宦官专权和厂卫奸细胡作非为留下了最大的机会。

明末思想家黄宗羲指出“有光明前途就没有好的治理,高皇帝自击宰相之说也不无道理”(14)。

事实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在明清两代已经发展到无与伦比的程度,但并没有带来统治者所期望的“天下太平”和“皇位长存”。反而暴露了人治制度下的种种弊端,说明封建专制的人治因素早已成为社会进步发展的羁绊。

其次,没有建立真正的民主法治制度,尊典治国的效果注定是昙花一现。

朱元璋致力于打击官员腐败。

但是并没有达到他所期望的状态,使得他的明朝后期妖魔鬼怪横行,腐败猖獗,全国瘫痪。

究其原因,是由封建中央集权制度本身决定的。

君主集权制要求所有国家权力集中于皇帝,“我为国”,“国为王车”。但是,皇帝自己做不到,必须通过官僚集团来执行自己的意志。皇帝虽然对官僚集团的腐败深恶痛绝,但也无法从根本上摆脱。这就造成了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恶性循环,严厉打击官员就有危险,政治局势极度紧张。

一旦放松,腐败就会立即反弹,一发不可收拾。

历史表明,官僚腐败的根源在于封建专制制度,民主法治是防止腐败的根本措施。只有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体,真正实现法治,政府官员才能受到有效的权力监督。

最后,朱元璋肆意践踏法治,诉诸残酷的法外刑,是中国法制进程的倒退。

诚然,朱元璋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政治和人治思想的理论大师,他的一整套理论和措施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但破坏作用也是巨大的,尤其是工厂和卫生特勤机构的建立,其权力凌驾于“三法司”之上,控制了司法权,破坏了国家正常的法治秩序,必然导致朱元璋重典治国的蓝图落空,整个帝国大厦的坍塌。

此外,他还推行严刑峻法,恢复了自汉文帝以来就逐渐废除的肉刑,使明朝的法制显露出残酷野蛮的一面,也使后人在了解这个朝代时感到阴森。

这些都阻碍了中国法律文明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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