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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传统的医保支付方式是按项目付费。按照诊疗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结算多少,患者和医保基金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分别承担需要支付的部分。

这种医保支付方式比较容易实现,也比较符合我国过去医疗卫生体制的实际情况。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就医刚性需求逐渐释放,传统支付方式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容易滋生“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这不仅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也使得参保人多花钱,医保基金多花钱。

为此,国家医保局发布《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计划》,明确从2022年底到2024年底,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将开展基于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疾病评分(DIP)的支付方式改革,到2025年底,DRG/DIP支付方式将覆盖所有具备条件的提供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

DRG/DIP付款方式有什么区别?通过下图可以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DRG/迪普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对比图

所谓DRG支付,即根据疾病诊断相关的团体支付。也就是说根据疾病诊断、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等因素。将患者分成具有相似临床症状和资源消耗的诊断相关组。在此基础上,医保按照相应的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DRG支付始于20世纪80年代,已在40多个国家应用于医疗保险定价或基金预算。它是世界上公认的较为先进和科学的支付方式之一。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在综合主要地方版本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自己的支付版本CHS—DRG,具有集成兼容、全面覆盖、统一编码、临床平衡、数据保障等特点。这也标志着DRG在中国的实施正逐步从分散走向统一。

所谓的DIP付费,就是按照疾病评分付费。在总预算机制下,根据年度医保支付总额、医保支付比例和各医疗机构病例总分计算分值,形成支付标准,实现各医疗机构病例标准化支付。

与传统的按项目付费相比,DRG/DIP付费是一种更加科学和精细化的医疗保险付费模式,可以帮助医院管理费用,并兼顾临床发展。

(一)DRG的突出优势

1.制度优势。DRG有许多国内外的典型经验,起源于国外,并有很高的知名度。是根据临床解剖和治疗类型“粗略分组”,一组可能有不同的治疗方法。一是便于医疗机构比较医院内同一病例组合不同治疗方式的费用差异,鼓励医疗机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资源消耗低的治疗模式。二是符合临床分科室、分病种、分治疗的管理思路。临床上容易理解,有利于重视异常疾病人群的管理。

2.技术优势。首先,DRG集团使用的是前6位ICD-10编码,这6位编码更详细,对疾病识别更准确,对医疗机构编码行为的调整更明显。

其次,DRG着重利用案例组合的成本数据来计算权重。在费用数据不完善的情况下,除历史成本法外,我们还采用作业成本法、疾病费用分类法等方法调整病例组合的权重,可以消除一些不合理的诊疗对疾病费用的影响,从而保证病例权重的合理组合。

最后,预定分组可以指导医疗机构规范患者诊疗中相似诊断或手术病例的临床路径,提高病例诊疗的同质化程度

1.管理优势。Dip是中国最早的支付方式。有些地方要先行先试,适应中国国情,立足信息化实际,广泛认同和应用大数据,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在统筹地区实行dip,便于不同医疗机构对同一疾病组合的治疗费用差异进行比较,有效促进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专业分工和健康竞争,有利于业务主管部门的考核和监管。

2.技术优势。一是基于大数据理念,以疾病为支付单位和监管分析对象,为推进医保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和购买增值医疗服务奠定了科学扎实的基础。

二是起步阶段,基础条件和分组技术障碍较少。例如,dip分组使用ICD-10码的后四位数字,它对码的适应性强,易于动态调整和扩展。适用于历史病历统一编码不完整、数据质量不高的地区,可以补充逐步提高数据质量,可以有效平衡临床应用与医保支付的关系。

第三,跨区域晋升,对考核管理的参考作用高。特别是由于分组是基于大数据,公式和指标是分组的主要依据,对分组设备没有特别的依赖,便于监管部门在控制质量和成本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四,dip的包容性更强。它认可医院以往的临床诊疗习惯,更容易接受,落地阻力更小。医院发展优势学科、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很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医保支付改革的评价标准应从数量提升到质量。也就是说,在医保基金略有结余的前提下,医疗资源配置明显优化,临床诊疗水平显著提高。我们国家应该用一个差不多大小的医保盘子,做好老百姓的求医问药,大幅度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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