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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公司所谓退出小区管理,实质上就是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当然,如果业主大会同意与万科物业公司解除合同,那就另当别论了。理由在于,7个业主对万科物业公司送锦旗,只是个别业主的评价。从契约精神的角度,在合同期内万科物业公司不应该也没有权利随意退出小区管理。

如何看待被业主送锦旗“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的宁波万科物业发声“我不干了”?

不排除万科物业此举是以退为进。毕竟退出小区管理容易,撒丫子撤就行,但再找一个物业接盘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小区又不能一日没有物业。这个难题现在被一脚踢给了业主方。从契约精神的角度,在合同期内万科物业公司不应该也没有权利随意退出小区管理。万科物业公司所谓退出小区管理,实质上就是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合同要到期了另说,对这种情况万科物业有权不续签。

万科物业公司诚然受到了自认为不公正的指责,不过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还没有达到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由在于,7个业主对万科物业公司送锦旗,只是个别业主的评价。他们的行为也没有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授权,不足以代表全体业主。从合同法的角度,7个业主的行为,只是第三人的行为,万科物业公司不能以第三人不代表全体业主的行为,作为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理由。从实际情况看,这个物业服务合同还能继续履行下去。

所以,如果万科物业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提出退出小区管理的行为,涉嫌单方违约,应当根据合同法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住建部门也可以对万科故意单方违约行为予以调查处理。当然,如果业主大会同意与万科物业公司解除合同,那就另当别论了。这属于协商解除合同。总之,作为小区的大管家,不能因为个别业主的几句批评,就撂挑子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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