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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2019年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高校招生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校代码:13899)

第三条学院招生计划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注册、国家承认的本(专)科历证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五条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学院、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实施本科和专科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六条学院分为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学院校区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工业园渤海路3号东段

邮政编码:061108

注:本科护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和专科护理专业第一年在渤海校区学习;其他专业在廊坊校区学习。

第七条联系电话:010—80841819 80841869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学院设立由学院党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执行,监督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目标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生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高校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分省份、分专业制定高校生源计划,经高校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高校招生办公室将按要求及时将生源计划发送(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国家组织的2019年高考学生。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的考生

第十八条根据药学专业的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者或澳大利亚抗体阳性者慎报,色盲、体弱者不得报考。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谨慎报考护理专业。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体检和复试,弄虚作假、复试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费应当按学年缴纳。

第二十一条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费待定专业的学费标准以省级物价部门核定为准。住宿费:廊坊校区1520元/人/学年;渤海校区800元/人/学年。

本科专业

专业

注:如所有费用调整,以物价局批准的费用为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奖学金,奖励在学业和校园文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六章入学规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志愿人数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高级考生专业实行“分数优先,专业志愿跟随”的原则,即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录取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高考总成绩(含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为录取顺序。浙江、上海考生,选修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修科目范围要求,录取按所在省(市)要求进行。江苏省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必须达到CC。学院没有额外的考试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院承认国家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所有提高或降低分数线的政策。也就是说,学院在投档、分专业时,是认可符合政策的加分的。

第二十八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保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或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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