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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陈先生去年刚过完六十岁生日,不幸突发脑溢血身亡。陈先生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理财,陈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妻子和女儿,继承起来并无争议。现在唯一麻烦的是陈先生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是陈先生的家人、朋友、生意上客户熟知的唯一号码,内存有许多重要信息资料,陈先生的妻女对该号码有着深厚的感情,想继续使用,但按通信公司的要求办理过户“需双方本人到场”,陈先生的妻女感到很无奈。

目前手机号码都是以公民个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的,那么,如果机主已经死亡,手机号码能否被继承呢?

心愿传承专家解读及建议

目前,手机号码的继承问题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该管理办法列举的关于可收回已分配手机号资源的九大情形中,并不包括机主死亡的情形。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因此,机主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所享有的使用权,应属于可以继承的合同权利。

本案中,在机主死亡后、无特别约定情形下,手机号码可由机主的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由其中一人继续使用案涉手机号码。

相关法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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