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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经常用& quot一个宪法,一个国家,一个命运& quot来说明他们的宪法对国家的极端重要性。换句话说,宪法创造了一个国家。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

美国的三权分立是1787年联邦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三权分立,就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独立、制衡。

回顾过去,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是三权分立思想的最早倡导者。他把国家的职能分为三个方面:行政、议事和审判。然后,在此基础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提出,国家的三大职能应该相互制衡,使之均衡发展,于是国家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到了近代,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社会环境的变化为分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提供了新的土壤。在资产阶级革命发生较早的英国,洛克在17世纪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学说。

当时洛克提出立法权、行政权、联邦权(管理对外事务)三权分立。这就是& quot三权分立& quot,但它仍然明显不同于后来的& quot三权分立& quot。洛克主张& quot三权分立& quot,他的理想方案是英国议会君主制。

当时,洛克& # 039;的理论& quot三权分立& quot是他主张立法权可以制约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甚至主张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在政府侵犯人民时有权推翻政府& # 039;的财产。与它相比,今天& # 039;美国政府的分权体制更接近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体制。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提出了& quot三权分立& quot他在0755年至79000年的著作中,阐述了三种权力相互制约的重要性。他主张为了防止暴君政权的出现,立法、行政。这三种司法权应该属于三个不同的机构。

其中,立法权应该委托给人民& # 039;美国的代议制机关,行政权应交给以国王为首的政府机关,司法权应由陪审法庭掌握。此外,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必然会相互干扰,但做得好的话,就能和谐运行。

因此,在这些早期理论的影响下& quot三权分立& quot,第一个政治制度& quot三权分立& quot现实社会中是美国独立后1787年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

美国三权分立思想的实现也与开国元勋们的思想有很大关系。早期的北美殖民者,对新世界充满了憧憬,并没有切断与欧洲的联系。在大规模启蒙运动深刻影响欧洲大陆的同时,他们的思想在北美迅速而广泛地传播,深深影响了早期的美国创始人。

1787年,美国开始举行制宪会议,所有资产阶级阶层都参加了。他们通过自己积累的财富构筑了强大的政府保护,提出了限制民主权利的要求。然而,由于南方和北方、小国和大国之间的差异,它们之间没有达成有效的共识。

然而,在1786-1787年,谢斯起义出现了,它威胁到资产阶级的基本利益,缩小了集团之间的分歧。另外,政府手中强大的军事力量也让他们明白,这种强大的军事力量是应对革命行动的有效保障。

所以,在谢斯起义之后,他们都意识到了一个问题:目前,在邦联的规定下,政府可以& # 039;不能保证财产的安全,只有强大的中央政府才能维护阶级统治的利益。最终,谢思起义被镇压,资产阶级的利益达成了一定的妥协。

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再次召开。会议期间,资产阶级精英们搁置分歧,在出口税和选民问题上做了最后的妥协。因此,美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9月17日国会开会时制定的。

在艰难的争论和妥协下,美国制宪会议最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强化行政权力,压制广大民众,干涉国家权力,控制法律屏障。1787年9月17日,正式履行签约手续。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三权分立,相对独立。宏观上,它规定政府应由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即总统治理。

总统掌管行政部门和各种行政机构。总统完全独立于国会的立法部门,不必对国会负责。这两部分还包括以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制约着其他两个部门的权力。

事实上,美国三权分立机制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1787年宪法的制定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但并没有完成这个过程。在实际运作中,国会掌握立法权,他不受总统干涉,只对选民负责,独立制定法律,可以行使总统连任和弹劾权。

总统作为行政权的行使者,也只对选民负责,由选民选举产生。未经审判和定罪,国会不能罢免总统。最后一项的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设立的下级法院行使。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法官终身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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