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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两位老人原本在路边散步,身后突然冲出两条未拴绳的大型犬,将老太太撞倒导致后脑勺着地,老人于一个月后离世。16岁的狗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的监护人承担75%的赔偿责任,赔偿9万余元;被告肖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3万余元。

  2021年6月26日19时20分左右,75岁的原告胡某与其妻陈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某小区散步,被告李某(16岁)骑摩托车和被告肖某(李某的姑父)领着自己饲养的两条大型犬在小区玩耍,因狗没有被绳索牵引,两条大狗在自由追逐时,从后面将陈某撞倒在地。当日22时37分,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右侧颞顶部创伤性硬膜下出血、左侧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等。2021年7月2日,陈某出院,7月27日死亡,其医院死亡记录载明:心源性猝死。陈某家属胡某将李某诉至雨湖区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伙食补助费损失共计605554元。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遛狗时,狗将陈某撞倒,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陈某被撞倒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系未成年人,被告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被告肖某作为另一只狗的饲养人,疏于管理,对造成陈某倒地也有一定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最终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从病历资料来看,陈某年事较高(近70岁),自身存在多种严重基础性疾病,且是在伤情好转出院后再次进院后死亡,加之原告亦未举证证明陈某心源性猝死系因被狗撞倒受伤直接致死,故原告主张被告对陈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记者 陶琛 通讯员 李丹洁 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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