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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第一篇

该纠纷是一起因婴儿死亡引发的医患纠纷。解决医患纠纷问题应该针对医患双方的特殊关系,坚持人性化处置,将医患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本案中,调解员用法律的刚性为调解成功垫基,用柔性的情理使患者回归理性,依照法律查明事实并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对患方合理诉求进行积极回应,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将纠纷的解决引导到理性的轨道。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灵活地掌握计算赔偿比例,真正落实到情、理、法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做到了处置问题前先梳理相关情况,理清思路,灵活、机智、果断、及时地开展调处工作,促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最终圆满解决纠纷。通过调解,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和升级。 【案情简介】旃某,男,68岁。因“上腹部疼痛1月余”,于2017年2月某日到通海县某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诊断为“肝外胆管结石、胆囊结石并慢性胆囊炎、右侧腹股沟斜疝”,收住院治疗。2017年2月某日上午,旃某在全麻下行“右腹股沟斜疝修补,肠粘连松解,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开取石,主管引流、腹腔引流术”,术中血压在90-100/50-60 mmHg之间波动,出血约2500毫升,加快输液并予输血和血浆等治疗。手术于下午结束,术后1小时左右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减慢,医方立即进行治疗抢救。当晚死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旃某家属围堵医院,医疗秩序受到影响。通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主动介入调处。【调解过程】医患纠纷发生后,县医调委调解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介入调查摸清情况。经初步了解,死者家属由于种种原因不同意尸检,拒绝做医疗鉴定,也不愿到法院起诉,采取过激手段,围堵科室、办公室讨要说法,主张医院对死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调解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稳控死者家属情绪,避免纠纷升级激化,并认真细致地向死者家属讲解《xxx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告知死者家属要明确院方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在未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并告知纠纷解决的途径、正常程序和司法程序,劝慰死者家属不能意气用事,要依法维权,否则得不偿失,耐心地回答解释死者家属提出的问题或疑虑。认真讲解中央4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指出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范围处理和解决发生的纠纷,违法违规的事情不能做,劝告死者家属不要影响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升级,稳定现场局面。在调解员情理与法理交融的疏导下,死者家属最终同意尸检,履行医学和司法鉴定程序,待查明死因、明确责任后在到县医调委进行解决。针对鉴定费用如何垫付的问题,调解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之规定,考虑到死者家庭困难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建议由院方先行垫付尸检、鉴定费用30000元。2017年4月,经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鉴定意见为:1.患者现状:死亡;2.通海县人民医院在为患者旃某提供死亡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事实:①手前对手术的复杂性、风险的分析、评估不完善,准备不充分;②输血治疗未履行告知义务;③手术治疗过程中患者术区粘连严重、渗血、出血多处处理不当。3.通海县人民医院的上述过失与患者旃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通海县人民医院的上述过失应对患者旃某的死亡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结论为旃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2017年5月底,旃某家属到县医调委申请调解。县医调委协调院方,并告知医患双方相关注意事项之后,正式受理了该案件。 2017年6月某日,在县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询问双方对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否存在异议,双方都同意鉴定书结论。调解员说明,根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对死者造成的医疗损害和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适用《xxx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死者家庭有残疾人的情况,赔偿时应予适当考虑。但医患双方在事故责任承担比例上存在分歧。死者家属坚持医院必须承担主要责任90%的赔偿比例。院方坚持最多只承担主要责任80%的赔偿比例。由于分歧较大,调解迟迟未能达成共识。调解员遂中止调解,采取冷却调解法,让医患双方回去冷静思考,也可咨询相关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士意见,互谅互让。2017年7月某日,在县医调委的主持下,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耐心细致做工作和协调,最终医患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医方按照承担主要责任85%的比例进行赔偿,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60600元(叁拾陆万零陆佰元整);2.扣除之前院方垫付给死者家属办理旃某丧事30000元,院方实际赔偿死者家属330600元(叁拾叁万零陆佰元整)。 【案例点评】医疗纠纷是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也是造成群体事件的原因之一。医疗纠纷的发生由于原因错综复杂,判定困难,往往会出现医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甚至对立的局面。医疗纠纷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大多数患者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及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要弄清死因进行尸检更难,往往采取不理智的方式,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要求医院高额赔偿,导致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不断加剧。在本案中由于患者死亡,死者家属情绪易波动、激化,矛盾纠纷不断演化,但由于调解员及时介入,审时度势,因势利导,有效稳控局面,及时平息事态,使纠纷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调解员本着“合法公正、公平公开、保护死者和维护医院合法权益”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纠纷的难点、焦点,严格遵循“自愿平等、互谅互让、依据事实、依法调解”的原则,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死者家属围堵医院科室、办公室,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政策,坚持宣传教育,说服疏导、因时因事因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沟通协调,耐心细致做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促使医患双方冷静思考,端正态度,平息纠纷,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依法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达成和解协议后,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医调委及时掌握协议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案情简介】2018年7月,患者徐某某因腹痛3小时并伴有呕吐5次,随即到某卫生院门诊检查。医生诊断后进行了治疗。此后,徐某某因疼痛未缓解再次到该卫生院门诊检查,医生诊断后进行了治疗,且与前次检查结果稍有不同。不久后,徐某某因腹痛、腹胀3天,并伴有呕吐现象,第三次到该卫生院以“腰痛待查、肠炎待查”住院检查。入院检查完成后,收拾住院所用衣物离开医院回家,但当晚并未到家,其家人于次日凌晨发现徐某某死亡。8月,徐某某家属张某与该卫生院因徐某某的死亡引发纠纷,并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卫生院是否存在过错?二、如有过错,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调解过程】镇调委会接到当事人张某的调解申请,了解到张某的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后十分重视此纠纷,并及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徐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卫生院门诊检查,总共检查了3次。第一次医生诊断为肾绞痛、慢性胃炎,处方以双氯芬酸纳多卡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注射用奥美拉唑、5%葡萄糖注射液、盐酸消旋山莨蓉碱注射液进行静脉注射治疗;第二次医生诊断为肾绞痛、脂肪肝,处方以舒泌通胶囊、盐酸左氧氟沙星片、双氯芬酸纳缓释胶囊进行治疗;第三次入院检查:T:℃,P:68次/分:R:18次/分,BP:110/90mmHg,检查完后徐某某离开医院但并未到家,于次日凌晨死亡。张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某尸体进行尸检明确死因。经鉴定,徐某某系心血包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并窒息死亡。张某认为,徐某某死于心脏问题,而徐某某在卫生院治疗3次,院方均未发现患者心脏存在问题,在徐某某住院后也未做常规的入院心电图检查,延误了徐某某的治疗。某卫生院在诊治徐某某过程中存在过错,对徐某某的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院方则认为,患者无心脏病史也无家族遗传史,卫生院硬件设施有限,无法检测出患者病情实属正常,卫生院要求家属做医疗事故鉴定后愿意根据鉴定结果承担责任。据此,张某表示,徐某某年仅18岁却因病去世,给家庭及亲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死者的家庭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困难,医疗事故鉴定已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做过一次,经鉴定徐某某系心血包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并窒息死亡。调解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调解员指出:首先,《xxx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某从病发到死亡的3天时间内均到卫生院进行检查。卫生院在按肾绞痛、慢性胃炎治疗2天后,在患者徐某某的病并未好转的情况下收其住院治疗,治疗方案仍往腰痛、肠炎方向观察治疗。虽然乡镇卫生院在医疗设施及医疗经验技术方面存在一定局限,但在患者治疗2日后病情毫无好转的情况下应当引起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建议患者转诊到县级医院检查。在这一点上,卫生院是存在一定过失的,对患者徐某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院方在收患者徐某某入院时,按照医疗惯例,院方给患者做的常规检查中应当包括心电图检查,而院方不知为何并没有安排患者做此项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患者错过治疗时机。因此,对此次医疗纠纷某卫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xxx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虽然在此次医疗纠纷过程中,院方存在一定责任,但是对于急发、且隐蔽性强的心脏类病在诊断上确实不易。加之乡镇级卫生院的软硬件设施条件有限,在治疗患者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也是可能的。院方已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此可减轻某卫生院的赔偿责任。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等规定,测算出了具体的赔偿数额,提出以下调解意见:1、丧葬费:95688元/12个月X6个月=47844元;2、死亡赔偿金:9862元X20年=197240元。两项共计:245084元,某卫生院虽存在一定过失,但已做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可减轻某卫生院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过几轮的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同意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由某卫生院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纠纷就此调解成功。【调解结果】镇调委会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1.某卫生院一次性支付患者家属张某赔偿金人民币80000元整。2.某卫生院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全部费用。【案例点评】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是医疗纠纷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可能激化医患之间的矛盾,造成不良影响。镇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了解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调解建议。此次案件中,受理矛盾纠纷的调委会在得知当事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时高度重视,抽调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以最快的速度制定调解方案,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充分体现了调解员为民解忧、为民解难的认真负责态度。调解员从法、理、情的角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做工作,用耐心、细心和热心着重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调解员的调解,双方就医疗赔偿金问题达成了协议,也都尽可能站在对方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本案涉及的是医疗纠纷,一定要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医疗纠纷的争议焦点问题,一定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向当事人提出最合理的调解方案。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努力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效果。 【案情简介】2018年2月某日,陈某通过招工广告,得知大理市某加工厂招工信息,遂与加工厂负责人朱某面谈后确定了工作合意。此后陈某和妻子赵某到该加工厂上班,根据加工厂的安排正式开始工作,并填写了入职申请表。2018年3月,因陈某操作的机器发生故障,便让王某(朱某的丈夫)来检查。王某在检查的过程中让陈某到其对面帮忙拉一下机器的皮带,陈某在拉皮带时机器突然运转导致陈某手指离断。事故发生后,朱某将陈某送到某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完全离断、左手小指末节离断。住院期间,朱某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和部分住院伙食费。陈某治疗期间,共住院12天。出院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并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陈某进行伤残等级和三期鉴定,朱某支付了鉴定费用。鉴定意见:六级伤残、误工期9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鉴定意见作出后,朱某、王某以鉴定等级过高,陈某是故意等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就损害赔偿引发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到大理市劳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资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过程】劳资调委会依法受理纠纷后,安排人民调解员对此案件进行了调查了解。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协商失败后,朱某不准陈某妻子赵某继续在工厂上班,故意将其调整了工作岗位,赵某无奈只能离职。在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后,劳资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让双方当事人就此纠纷充分陈述,听取各方主张。陈某表示其通过公开招工的方式进入到加工厂上班,受加工厂管理,由加工厂安排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朱某经营的加工厂是经依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事故属工伤,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认为,陈某并没有与加工厂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不能确定劳动关系。加之在事故发生后自己及时送陈某救治,支付了陈某全部的医疗费和部分住院伙食费、伤残鉴定费,自己已尽到义务,不应再对其赔偿。在此期间,调解员向双方核实了陈某工作的情况,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发生事故当天是否属于陈某正常上班时间和工作内容,双方均对该项情况予以确认。了解双方诉求后,调解员向朱某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必要条件,陈某虽未与加工厂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现实情况中,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作为劳动者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且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指出加工厂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陈某夫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指出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指出加工厂未缴纳工伤保险,故陈某工伤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应由加工厂承担。经过调解员对法律法规的讲解宣传,朱某、王某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错误和应担的责任,表示认可与陈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愿意对陈某进行工伤相关的赔偿,表示赔偿数额愿参考陈某鉴定的伤残等级以及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及法定的赔偿项目予以计算并协商。调解员及时向陈某反馈情况,其同意朱某及王某的处理意见。调解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结合实际情况,测算出了赔偿数额,双方均无异议。【调解结果】通过调解员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地耐心解释和劝导,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加工厂一次性支付陈某工伤赔偿的各项费用共计165000元,于约定日期前支付。【案例点评】现实中,用人单位规模大小及形式不一,很多企业用工法律意识还不完善,尤其中小微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单位规章制度不明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也仅关注自己的工资收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容易受损。本案中,朱某经营的环保袋加工厂虽是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但仍是用人单位,调解从用工事实和法律规定出发,让双方认清各自所处的位置,了解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同时以案释法让用人单位承担起工伤赔偿责任。调解员调普结合,最终妥善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家住缅甸禅邦第四特区某县的缅甸人罗某,因身孕10月,于2016年8月3日16:00左右到勐海县某卫生院待产。4日9:00至下午14:15在分娩男婴的过程中,因难产婴儿抢救无效死亡。罗某夫妇认为,院方的疏忽造成其婴儿死亡。罗某丈夫事发后情绪十分激动,三番五次跑到医院讨说法,经多次与卫生院交涉无果,罗某到勐海县卫生局进行上访,要求妥善处理。县卫生局将纠纷移交至勐海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进行调解。【调解过程】县医调委受理后,指派调解员主持调解,积极与某卫生院取得联系沟通协调,经多次沟通协调卫生院终于同意调解。调解员在调解前期认真查阅了卫生院给罗某产检及待产相关患情资料,仔细了解卫生院在婴儿死亡前的抢救具体情况,并详细询问患者家属对卫生院要求。经了解医患双方对婴儿死亡原因争执剧烈,罗某及其家属认为是卫生院的过失导致婴儿死亡,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卫生院认为是孩子自身的原因造成死亡的,卫生院对其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掌握具体纠纷情况后,县医调委及时向县处事部门进行了报告,并要求县卫生局抽调县妇产科、儿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纠纷患情资料进行诊断,经专家认真细致分析一致认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卫生院存在瑕疵,建议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适当补助的参考性意见。8月17日,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在县医调委主持调解,首先让医患双方当事人就此纠纷进行陈述,积极安抚患者家属激动情绪,做好疏导和劝解,引导双方达成协议。然而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并不顺利。就此情况两名调解员果断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一是调解员做罗某夫妻的疏导和劝解工作,摸清掌握夫妻思想动态,控制激动情绪,以疏导和劝解为突破口,从“情、理、法”等角度入手,给患者及家属进行思想疏导,建议提出合理补偿数额;二是调解员做卫生院劝解工作,通过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法规中关于标准的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卫生院采用专家组意见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协商给予合理补助。经长达10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共识,医患双方最终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经双方协商,某卫生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罗某人道主义补助30000元;2.住院费、冰尸费、死者火化费均由某镇中心卫生院承担;3.罗某拿到全部补助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某某镇中心卫生院主张权利,不得采取上访、干扰某卫生院正常经营,散布不当言论影响某镇中心卫生院。如有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60000元;4.双方签字后生效立即履行。至此一起涉外医患纠纷得到圆满妥善解决。【案例点评】该纠纷是一起因婴儿死亡引起的涉外医患纠纷,事发后院方未及时处置,逐步造成医患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处理不当有可能激化矛盾,引发为重大涉外影响事件。医患纠纷因专业性强、责任认定难和易升级等特点,成为调解中的老大难。县医调委作为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医患纠纷的“缓冲区”。其纠纷调解模式成本低、快捷、便利、社会公信力高,成为理性解决医患纠纷争端的平台。同时,调解技巧也非常重要:一是掌握时机,当冲突明确,矛盾双方迫切需求之时,医调委调解才能充分发挥其“第三方”功能;二是采取背靠背调解。医患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都不愿意做出让步,背对背调解能进一步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帮助寻求最适宜的调解方案;三是适时提出调解协议,结合双方需求,实现医患双方和谐共赢。 【案情简介】患者姚某,女,44岁,因跌伤右侧髋部疼痛,不能活动,家属叶某于2017年10月21日15:23分将其送到麻栗坡县某医院外科治疗,入院后经院方诊断:姚某为右侧髋骨骨折;右侧趾骨上下支骨折;右侧髋臼前缘骨折。院方根据诊断结果,采取活血化瘀、消肿止痛进行治疗,并积极完善术前检查,同时将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告诉其家属叶某,患者及叶某表示明白,要求手术治疗。同年,11月1日,院方在全麻下进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在术中由于出血较多,采取止血措施依然无法控制,到15:50分患者出现心律失常,在这种情况下,院方采取积极相应措施进行抢救,但都毫无效果,叶某于同日16:40死亡。患者死亡后,家属在痛苦悲愤中指责院方存在完全过错,要求院方给予赔偿。为避免死者家属出现过激行为,院方立即通知了栗坡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协助解决此纠纷。县医调委得知情况后,立即安排调解员赶到现场参与协调解决。【调解过程】调解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表明了工作身份。并询问双方是否愿意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在征得双方同意且自愿的情况下,调解员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后,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诉。死者家属认为,患者死亡主要原因是院方在实行手术过程中处理不当所致,院方应负主要责任。院方认为,医院从诊断、手术、采取急救措施等方面都是按照程序进行,患者死亡属意外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如何划分及赔偿金额确定。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调解员建议家属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认为那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也不愿意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要求调解解决此事。调解员了解基本情况后,一方面让院方封存死者所有病历资料,另一方面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思想疏导。让双方第二天到县医调委调解此纠纷。院方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的同时,安排相关人员对术前术中整个过程进行复查,复查之后,同时,院方承认了过错,同意赔偿死者家属,但就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2017年11月2日,县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邀请了医学专家团共同参与此案件的分析研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由医学专家团进行现场分析,通过查阅患者相关病历资料,院方主治医生自述对患者诊疗的过程,分析术前、术中、术后各项环节等方面。医学专家团做出如下分析意见:1、患者于2017年10月21日前往该医院治疗,入院后经诊断:姚某为右侧髋骨骨折;右侧趾骨上下支骨折;右侧髋臼前缘骨折。采取活血化瘀、消肿止痛进行治疗,院方诊断正确,采取了相应医疗措施。2、院方在全麻情况下对其患者进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中,由于对手术区域相关解剖操作不够不谨慎,导致患者大出血,经采取止血措施依然无法控制,患者出现心律失常,进行抢救无效,导致患者死亡。院方存在过错。3、综合考虑,院方对患者入院诊断无误,在进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中,对手术区域相关解剖操作不谨慎,造成大出血导致患者死亡。医疗过程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在听取医学专家团的意见后,表示认同专家意见。院方也从中知道存在医疗过错。因患者为农村户口,调解员提出,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核算。死者家属表示认同。县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医患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双方签订调解协议:1.院方一次性补偿患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恤金、抚养费、死者住院期间护理费、家属抚慰金等元。2.免去患者住院期间的费用元。11月9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案例点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患者死亡纠纷,处理不好可能会发生危害医生生命安全、影响医院正常秩序的问题。本案中,县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 【案情简介】死者杨某,男,58岁,2018年5月14日15:25因“乏力、腹痛”到云龙县某中医医院入院就诊,家属表示杨某已近两天未进食,期间以饮酒为主,现感到乏力,但无发热、畏寒,观察无气促、呼吸和困难等现象,杨某已有30余年的饮酒史,酒精肝损伤多年。经接诊医生诊断后,初步判断为酒精肝,建议患者住院进一步检查并治疗,但患者家属拒绝立即住院检查,要求医生在门诊给予输液治疗。患者于当天17:30静脉输液完毕生命体征平稳,步行出院。当天17:35时,杨某昏迷,再次送到中医院门诊,值班医生当即进行抢救,见患者平卧于椅子上,小便失禁,呼之不应,查患者无意识,无自主呼吸,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当即给予心肺复苏、静脉注射等一系列抢救,但患者于18:09宣布临床死亡。双方就死亡赔偿引发纠纷。某中医院向上级医院及主管部门作请示汇报,县医院及县卫计局高度重视,恐矛盾激化,发生恶性事件,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请示。党委政府立即安排部署,介入此纠纷,安排云龙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主任杨某某组织人民调解员,同xxx、综治维稳办公室、卫计局、司法所迅速开展工作,同时部署xxx门做好安保工作,要求务必和平解决此纠纷。【调解过程】2018年5月15日,县医调委在此医疗纠纷进一步调查了解,死者长期酗酒,无酒不欢,入院看病时已7天未进食,送医时身体已经出现了各种反应,但是死者生性较固执,认为自己是多年老没毛病,长期就是吃点药、打点针就会恢复,检查之类就是浪费钱,加之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故不愿意检查住院。死者是在输液完毕走出医院不到10分钟就昏迷,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杨某的死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次医院给死者进行的输液治疗导致的,要求医院赔偿40万元。双方争议焦点为:如何划分责任?是否应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调解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在征得当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调解,力求促使双方当事人和平达成协议。县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为尽快打破僵局,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双方工作,死者所在地镇村组干部也配合做死者家属工作。经调解,死者家属逐渐变得理性、务实。通过对整个医疗就诊程序及措施分析,患者在入院时不如实提供自身相关情况,院方诊断后,坚持要求杨某住院接受进一步检查而遭家属拒绝,医院对杨某注射的针水均为温和滋补的营养液,没有致敏药物,不会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医院已做到提醒与要求的义务,加之患者出现昏迷时,院方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对于患者死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认定院方承担轻微责任。院方指出相关文件规定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医院直接赔偿金额的界限是10万元以内,赔偿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必须经过鉴定明责。建议家属做司法鉴定,但家属方出于当地风俗习惯,坚持不进行鉴定,也不愿意走诉讼等法律途径,要就协商解决。基于以上情况,调解员经过通盘研判分析,提出不进行尸检鉴定的情况下,因杨某系农村户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同时参照院方承担轻微责任来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方案,供当事双方参考。最终双方同意了调解员的方案,本着公平、公正、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帮助医患双方测算赔偿金额。经县医调委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经过县医调委的疏导劝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某医院一次性补偿当事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免除死者在医院治疗的相关费用;2.款项于2018年5月16日一次性转入死者长女农村信用社账户;3.当事人自收到款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院方索要资金。【案例点评】1、任何纠纷的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方配合协调,此纠纷诉诸法律后信访、综治维稳、卫计、县医调委等多方介入解决,多角度全方位配合协调,不仅反映了现代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说明了“群众事无小事”的重要性,也更加体现了“访调对接”在未来化解纠纷过程中的重要性。2、在“医调”与“医闹”之间,平衡往往难以把控,尤其是在医疗水平、法治观念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几个纠纷的当事人往往存在一种病态的“攀比”,严格意义的依法依规解决医疗纠纷难度不断增大。3、必须坚持依法调解。不管纠纷调解的阻力干扰有多大,也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只有依法调解,才能及时公正地化解矛盾,并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使人民调解真正发挥“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 【案情简介】患者杨某某,女,50岁,2017年12月7日因“腹痛半月,伴下体出血”到龙陵县某卫生院检查治疗。入院后院方根据患者描述及相关检查确诊为节育环置入时间较长而引发腹痛。院方认为杨某某已到退出育龄期,可将节育环取出。当日,院方完善相关检查和术前准备,对患者进行取环手术。在手术过程中,由于节育环安置较长,出现断环且嵌入患者体内,该院医生随即要求患者到县级医院手术取出留置于体内的节育环残留物。患者杨某某随到县某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由于遗留节育环嵌入子宫,伴随有炎症不能即时手术,需住院治疗消除炎症后方可手术。为此,杨某某在县某医院住院,药物治疗后手术,期间,产生医疗费用2114元。出院后,杨某某的腹痛没有完全消除,不能劳动,在家里卧床治疗近二个多月,期间还产生了一部分医疗费。患者认为:在卫生院治疗期间,术前医生称是简单的取环手术,当天即可出院,而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完整充分告知患者手术方案及其手术风险,且手术当天该卫生院B超机故障,没有完全做好术前检查,术后发生断环并留置体内的情形,医生未及时采取相应治疗,减小损伤,造成自己到上一级医院二次手术,并致使自己在一段时间里无法劳动。故卫生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后期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9000元。而院方认为:造成断环并嵌入体内的原因主要是节育环安置时间过长,卫生院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划分责任,根据划分责任来计算赔偿数额。患者不同意鉴定,认为损害是既定事实,鉴定只是浪费金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患者家属多次到卫生院交涉,到卫生院吵闹无果后,到卫生局等多部门上访,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2018 年1月16日,卫生院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在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后,调委会及时组织卫生院及患者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2018年1月17日,调委会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开始调解。调解过程中为了平息纠纷,要能够得到公平合理获得赔偿,调解员告知医患双方有必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是司法鉴定划分责任,根据相关鉴定意见确定院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在调解时,患者明确表示,自己是农村人,文化水平低,家庭贫困,是明显的弱势群体,对医疗事故鉴定或是司法鉴定持怀疑态度,拒绝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划分责任,坚持认为自己目前的一切都是卫生院造成的,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院方表示,院方是有一定责任,但患者要求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实际,且患者多次到医院闹访,造成不良影响,要求通过司法鉴定划分责任。在调解时,双方矛盾聚焦到了赔偿数额确定问题上,院方承认医务人员存在问题,但也有患者本身存在自身疾病因素,院方只能赔偿患者在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和误工费合计4000元作为补偿,但是患者坚持认为,从县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没有根本痊愈,曾在卫生室、药店购买了很多药,近两个月卧床休养,无法劳动,还留下了后遗症,因此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赔偿都不能少,要求赔偿9000元。由于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当日,调解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仔细查阅了病情证明等相关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对有关疑点的解释意见。经认真分析讨论研评,作出分析意见如下:1.患者于2017年12月7日前往该卫生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但存在术前详细检查步骤,没有对患者进行严格的术前化验检查,医院医务人员存在麻痹大意,认为取环手术是小手术,凭经验做事,对手术风险及其术后损伤情况未在术前完整告知患者,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2.分析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认为患者安置节育环时间较长,部分嵌入体内,在卫生院就诊期间,患者没有如实描述病情给医生,致使医务人员有误诊情形。3.患者所提出要求院方承担自出院后卧床休息近两个月,且会留下后遗症,要求承担“卧床休息”这段时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在误工时间确认上有一定难度;是否会留下后遗症难以确认,故患者应实事求是提出合理要求。调解员将分析意见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提出调解方案,医方表示认可,但患者对医院只承担部分误工费意见表示难以就接受,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经调解员反复沟通,对其释法说理,患者终于接受了调解员意见,同意院方赔偿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和25天的误工费来计算赔偿数额,不再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接着,调解员又与医方沟通,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医患双方在调委会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1.由该卫生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赔偿金等各项资金共计6000元;2.协议签订生效后,患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该事件向任何部门申请追究院方责任,也不得再胡搅蛮缠影响院方声誉。1月28日,院方将相关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患者。1月3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得知,医患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案例点评】本案中,乡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争议焦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对该医疗行为作出准确分析和研评,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调解中,调解员做到了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从而不仅达到了案结事了,也体现了公平正义。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9日张某到晋宁县某医院做剖腹产手术,医院在给患者注射麻醉剂时,不慎触及到患者腰部神经,致使患者产生右腿肌肉萎缩、行走不便、大小便无知觉等问题。经过医院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患者的病情有所好转,患者认为属于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及损失费88万元;院方认为,医院在术前已与患者签订了麻醉手术告知书,患者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坚持只赔偿5万元,就赔偿问题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4月9日上午,患者家属将医院的纠纷处理办公室围起来,相关工作人员及当事医生被堵在房间内不许外出,现场的气氛甚是严峻。【调解过程】晋宁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到医院,看到医患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员首先说明来意,稳定双方情绪,为避免纠纷激化,调解员对家属提出可通过患方、家属等代表,表达患方意愿与医院协商沟通,人多反而不利于纠纷解决,患方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同意对赔偿事宜进行沟通交流。但双方仍坚持己见,各执一词,情绪再度激动起来,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深入进行。调解员提出,第二天早上到县医调委调解室进行调解。第二天早上,医患双方到达医调委调解室,调解员首先对患者受到的伤害表示同情,但是医院做手术必然存在风险,手术前医院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医患双方对损害后果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要建立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上,更要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患方的情绪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服讲解后平静下来,赔偿金额方面也做出了让步,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损失38万元,或者要求医院负责患者治疗痊愈的所有费用。随即,调解员与医院协商,指出医院医生的失误确实给患者带来了极大的伤害,院方承认由于医生的失误造成患者的损失,但坚持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或者待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责任,如调解协商的话愿意赔偿13万元;对于患者提出的要求医院负责患者治疗痊愈的所有费用要求,医院方认为,在治疗过程中任何一个医疗机构都无法承诺患者治疗结果的好坏,院方愿继续为其提供两个月的治疗,费用由院方支付,在治疗的同时双方做相关医疗鉴定后再协商解决也可以。而患者方坚决不同意做医疗鉴定,坚持要求医院赔偿30万元或负责将患者治疗痊愈,医院方则决定赔偿15万元。由于双方赔偿金额悬殊、难以统一,当天并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建议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事后,患方主动致电医调委,希望调解员能继续调解。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调解员组织第三次调解,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争议焦点,在患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该医疗行为作出分析和研评,提供了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引导双方进行协商。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方赔偿患者方22万元,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其他纠纷。【案例点评】本案中,县医调委主动作为,第一时间派出调解员赶到现场,了解矛盾纠纷原由,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说,平稳事态,安抚家属,避免冲突激化;及时将纠纷引出医院,有效防止了纠纷进一步激化,造成群体事件,确保医疗正常秩序不受影响。在两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调解员引导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给了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在患方要求再次调解时,调解员此时已经掌握了主动权,通过依法测算赔偿金额,双方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13日20时零8分,产妇安某某(女,21岁,农民,已婚,住某区某乡某村)入住昭通市某妇幼保健院待产,经以医院方沟通,选择阴道试产分娩。生产过程中,因考虑“急性胎儿宫内窘迫,相对头盆不对称”院方选择急诊剖宫产,符合医疗规则,新生儿出生后,中度窒息,院方抢救复苏,但因新生儿左侧颞骨塌陷,导致新生儿死亡,双方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家属李某某认为某妇幼保健院在为安某某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存在异议,认为是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新生儿死亡,在2018年3月29日向市医学会提出鉴定。经市医学会鉴定,某妇幼保健院对安某某所分娩新生儿死亡负次要责任。进一步加大了双方矛盾的升级,为了让该案及早解决,阻止矛盾激化,昭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主动介入,及时就此案进行调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安某某与某市妇幼保健院之间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2.某市妇幼保健院应当赔偿安某某多少人身损害赔偿金?3.如何约定该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调解过程】市医调委接到某妇幼保健院的申请后,及时对该案进行了解、调查、并核实情况。2018年6月11日,市医调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由市医调委主任担任主调解员,某妇幼保健院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陈述、调查结果和现场询问,市医调委在人民调解专家库中抽取了多名医学专家对纠纷进行了讨论分析,得出一致结论:1.在诊断方面,根据患者临床表现、体征及相关检查结果,院方选择急诊剖宫产,符合医疗规则;2.治疗方面,依据患者入院时临床表现及化验、影像辅助检查结果,院方未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会诊,也未做进一步检查,未向患者提出分娩胎儿的有效意见,存在不足。在参阅专家团给出的基于2018年3月29日某市医学会提供的医学鉴定的定责意见上,综合各方意见,调解员在面对面调解中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并指出,某妇幼保健院对安某某所分娩新生儿死亡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担新生儿死亡赔偿的25%,死者家属承担75%,双方表示无异议。而后,在调解员耐心引导下,与双方一同对赔偿金额进行了测算,并就履行方式和时间等进行了协调达成共识。其中,安某某的亲属提出他们的担忧和顾虑,要求尽快付款,调解协议尽可能详实;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经过市医调委3小时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医疗纠纷,有效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调解结果】市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1.院方已经告知死者家属发生医疗纠纷后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解决纠纷的所有合法途径。2.死者家属已向某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双方对医会鉴字(201X)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均予以认可,表示不再申请重新鉴定,双方以该鉴定为依据确定各方责任,医院方属于次要责任,承担新生儿死亡赔偿的25%,死者家属承担75%。3.院方就本次医疗纠纷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包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医疗鉴定费(其中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给予以计算)元,减扣死者家属承担的医疗费元,合计元。4.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予以支付在死者家属指定的账户中。【案例点评】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可能发生矛盾激化,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调解中,除了按照正常调解工作流程进行外,调解员坚持“法理情”“互谅互让”的调解原则,就双方责任划分争议焦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教育,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 【案情简介】患者熊某,男、43岁,因“右腰腹疼痛7小时”于2018年2月21日到威信县某医院诊治,经门诊检查诊断为“双肾多发性小结石;腹痛原因待查”,并于2018年2月21日 09:50收住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结合临床,诊断为:1.双肾多发性小结石;2.腹疼待诊。入院给予解痉、止痛药(曲马多注射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后缓解症状。下午18时左右患者再次疼痛,再次注射曲马多注射液止痛,于18时50分突发呼之不应,意识丧失,呼吸心跳消失,院方立即进行抢救,直至20时28分,患者仍然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深反射未引出,医生宣布患者临床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方没尽力救治病人,存在严重医疗过失,导致病人死亡,要求医方赔偿90万。医方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错,愿意先行垫付6万元丧葬费后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划分责任。死者家属于2018年2月22日14:30分开始在医院内科住院楼集结100多人拉横幅、封医院大门、吹芦笙、打鼓等,造成医院秩序混乱,病人无法正常就诊,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发生医院被堵情况后,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及时出警控制现场,以免死者家属因此事再次与院方发生过激行为。威信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死者家属沟通、劝阻,做思想工作,并告知死者家属解决途径:1.院方和死者家属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解决此事;2.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院方和死者家属双方在场,可以封存相关病历资料和药物,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也可以向市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员拿出xxx、xxx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他们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要合理、合法维权。经过调解员劝说,局面得以稳定,事态平息后,院方和死者家属双方申请县医调委进行调解。【调解过程】2018年2月22日下午,院方和死者家属双方申请县医调解委调解纠纷,县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其次,建议死者家属不能把死者尸体停放在病房,在医院拉横幅、封医院大门、吹芦笙、打鼓等,造成医院秩序混乱,应将尸体移到太平间保存;最后,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死者家属意见: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否则不会把尸体移到太平间。院方意见: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错,愿意先行垫付6万元丧葬费后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划分责任。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患方要求一次性赔偿80万解决此事,医院方认为赔偿过高,坚持走司法途径,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调解员告知患方向有关部门或者律师咨询一次性赔偿数额在哪个阶段比较合适,有利于双方达成共识。同时也希望院方主动面对此事,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调解员宣告本次调解到此,先行暂停,给医患双方留出时间和空间,让双方换位思考、权衡利弊,再次组织调解。2018年2月23日凌晨一点,县医调委再次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帮助双方认定责任,测算赔偿数额,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院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6万元给患者家属。2018年3月5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案例点评】本案中,县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要求一次性赔偿,而院方坚持先垫付安葬费后走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及时阻止医患双方,避免双方因解决方案不统一再次发生争执,激化双方矛盾。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本案中,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掌握履行进度和效果,又能使整个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值得提倡。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18日上午10点,杨某因为胃部疼痛、感冒,在其丈夫盛某的陪同下到红河州泸西县某医院呼吸内科就诊,医生检查后开具了一些口服药和针水,当时没有立即输液,到当天下午2点左右才去输液,当天没有发现任何异常。19日上午8点30分许,杨某在盛某的陪同下再次到某医院治疗,治疗期间,杨某让丈夫盛某回家收拾家务,杨某一个人在某医院进行治疗。11时许,杨某的同事打电话给盛某,告知杨某在某医院输液的过程中突发昏迷,当盛某及其他家属赶到医院后,医院正在抢救杨某。随后医院向患者家属询问了杨某的既往史,把杨某转到ICU进行治疗,因病情比较严重,一直昏迷不醒,某医院及有关专家建议将患者转院到昆明市某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杨某的家属经考虑后,在泸西县某医院治疗10天后,经某医院联系,于29日将杨某转至昆明市某医院ICU继续治疗,在昆明市某医院治疗期间,医生诊断认为杨某病情严重,无更好的诊疗措施,建议转院回泸西县某医院进行保守治疗。2017年2月6日,杨某转回泸西县某医院ICU继续治疗,2017年6月4日晚21时49分,杨某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调解过程】2017年6月5日,经双方申请,泸西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受理了本起纠纷,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处理医疗纠纷有四种途径,分别为: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申请医调委人民调解;申请卫计部门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医患双方均同意由医调委调解。其次,医调委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为了明确死因、认定责任,医调委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患方意见:不同意尸检和司法鉴定,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院方意见:同意尸检和司法鉴定,要求明确死因、认定责任,并承诺如果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有过错,会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金。双方对此争执不下。之后,医方通过开会讨论认为,医方在此次医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且通过自查发现病例材料有涂改痕迹,因此同意在不经过尸检和相关鉴定的情况下调解此次纠纷。调解员马上与患方沟通,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赔偿项目进行逐项测算,并对医患双方进行了详细说明,通过调解员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在医调委主持下,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案例点评】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调解员引导医方对自身责任进行自查,找到了调解成功的突破点,使得纠纷得已圆满解决。本案中,医调委及时引导和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案情简介】刘某某,女,49岁,2018年2月22日晚20时因哮喘病发作前往彝良县某医院治疗。针对刘某某的病情,该院医生李某对患者刘某某行针灸治疗,针灸治疗结束后,患者离开了医院。23日8时许,患者刘某某应医生李某嘱咐再次来到医院,医院内科医生通过问诊、听诊后,给患者刘某露开具了处方,共有三组液体分别是头孢硫咪、喘定、左氧氟沙星。医院给患者刘某某输入的第一组液体是左氧氟沙星,输液整个过程均给予吸氧,在第一组液体即将输完时,患者病情突然发作,在医生的帮助下,患者找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沙丁胺醇喷雾剂(止喘药物),往嘴里喷了几下,某医院随即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并开喉进行抢救。经抢救,仍无好转。彝良某医院院长舒某某和医生李某遂叫三轮车将患者护送至彝良县A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17时宣告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中用药和开具处方有问题,连患者的名字最后一字都写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则认为他们采取的治疗措施和用药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患者的自身身体状况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死者家属要求将处方签和液体残留物封存,并将情况向当地xxx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昆明市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18年2月24日对死者刘某某进行了尸检,随后,死者家属联系院方协商死者刘某某的安葬事宜,但院方负责人一直未出面,于是死者家属于2018年2月25日向彝良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过程】镇调委会马上召集医患双方调解该医疗纠纷。院方表示,死者刘某某本身就患有“重症支气管哮喘”,而且长期带着“沙丁胺醇喷雾剂”止喘的药物,刘某某到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医院已经尽到抢救义务,医院并没有医疗过错行为。死者家属听到院方陈述后情绪非常激动,无法正常开展调解工作,于是调解员将双方分开,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进行沟通。患者家属提出:1.在尸检报告还没有出来之前,先行由院方垫付死者的丧葬费,让死者尽快入土为安。2.待尸检报告出来后,再按照相关程序判定各方责任,协商赔偿事宜。在沟通中,调解员也了解到死者家属愿意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协商解决,但苦于在尚未拿到尸检报告的情况下,无法判定双方责任,无法确定赔偿金额。为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经讨论认为,患者家属提出的方案较为可行。调解员马上找到医院,提出调解方案:在尸检报告没有出来之前,由院方先行垫支安葬费。待尸检结果出来后,按照责任划分,再行协商沟通赔偿事宜。院方对此表示了认可。接下来就是测算院方应当先行垫付丧葬费的金额。调解员指出,按照国家丧葬费计算标准,丧葬费为国有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根据本省公布的数据,经测算丧葬费的金额约为4万元。经过调解员反复调解,双方终于就死者安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双方签订调解协议:1.院方先行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4万元,死者家属先行将死者安葬;2.待鉴定意见出来后,双方按照鉴定意见再行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案例点评】本案中,调委会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引导双方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对于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调解员果断采取分步调解的方法,先就某个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然后逐个解决问题。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第二篇

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当事人(医方,以下简称甲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参加调解人员姓名:、职务。

乙方当事人(患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性别、年龄

岁、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住址。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本着公正、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一次性了结纠纷。

二、乙方代理人承诺全权处理该纠纷,不再就此事提出其它诉讼请求和要求,若乙方为此提出其它请求及不法行为,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三、此协议为终极调解,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协议违约金为

元,若乙方违反,须全额退还甲方补偿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 地点:

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司法公证处/

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 当事人(盖章)

当事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第三篇

蚌医预处〔2012〕2号

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保险公司: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蚌政办【2011】63号)和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蚌埠市医患纠纷调处理赔补充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实现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的良性发展,结合我市医患纠纷处置工作实际,现就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程序作如下规定,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一、应急处置组织领导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为维稳第一责任主体,承担医疗纠纷现场总指挥职能,并将现场处置情况、处置结果等及时向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参与医疗纠纷处置的,为第一总指挥。卫生、公安、司法、医疗机构、医调委、保险公司等部门以及患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为次级责任主体,协调配合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

发生停尸闹丧医患纠纷参与现场处置人员应为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或县区委、党工委分管同志),卫生主管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辖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医调委负责同志,医疗机构负责同志以及保险公司等有关人员。

二、前期处置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4小时内完成如下工作:

1、医疗机构应积极作为,由分管副院长、医患纠纷承办科室负责人等主动邀请患方代表进行初步沟通,告知患方相关权利、义务及医患纠纷处理渠道等,尽可能达成处理意向;

2、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辖区xxx门、医调委等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相关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医患纠纷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4、在xxx门、xxx门的见证下,立即复印、封存病历等资料、物品,病历复印件至少2份,医院和患方各一份;

5、医疗机构应组织院内专家对纠纷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三、发生停尸闹丧医患纠纷综合处置

相关部门赶到医疗纠纷现场后6小时内应完成如下工作:

1、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或县区委、党工委分管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初步确定综合处置方案,并上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市委或政府领导参与医疗纠纷处置的,会议由市领导主持;

2、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人员主持进行医患双方第二次沟通,可指定卫生、公安、医调委、医疗机构等有关人员参与。再次告知患方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各种渠道等,尽可能引导患方走纠纷调解渠道,平息事态。同时告知患方所采取的封门、堵路、拉横幅、烧纸、设灵堂、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破坏医疗机构物品等停尸闹丧行为是非法行为,应立即终止,1小时内自行拆除横幅、灵堂等,恢复正常医疗秩序;

3、xxx门制定强行处置预案;

4、医调委与患方进行独立沟通,积极引导患方进入纠纷调解程序。

四、尸体处置

尸体处置原则:按照《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当立即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及殡仪馆。

针对停尸闹丧行为尽可能让患方自行将尸体移放至规定地方。

经过多轮沟通患方仍然拒绝采取合法渠道处理医疗纠纷,坚持停尸闹丧行为的,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主体报经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有权批准xxx门启动强行处置预案。市委或政府领导参与医疗纠纷处置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xxx门启动强行处置预案。

医疗机构安保部门应积极配合xxx门强行处置行动。强行处置时间由现场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停尸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一般的闹医行为,强行处置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2小时。

五、善后处置相关事项

1、xxx门强行处置结束后,医院安保部门应积极维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2、医调委应积极介入,力争达成调处协议;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在各级各类医疗纠纷中,要敢于面对患方,积极主动沟通,院方与患方达成调处协议的,医调委应予以认可,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4、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应积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包括调处前或调处协议达成后,力争快速高效。鉴定结果将作为理赔和医院责任追究的依据;

5、针对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下患方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民事诉讼的医疗纠纷,可以由医调委委托市卫生局抽取相关专家(3-9人)组织病例讨论,讨论结果作为调处和理赔的初步依据;

6、保险部门应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限,调处协议一旦签订,保险公司于2日内支付应付金额的50%,余款7日内理赔完毕。医调委及相关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应提供格式化材料,以提高调处、理赔效率;

7、就医疗意外或责任保险免赔额问题,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医患纠纷实际赔付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医院支付,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医疗意外纠纷保险公司理赔限额为6万元,5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以下的理赔医疗机构不予承担(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超出6万元部分由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免赔额为5000元,理赔限额为20万元,即20万元(含20万)以下的赔偿额医疗机构承担5000元,其余由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以上的赔付保险公司支付万元,超出万元部分由医疗机构支付。

8、保险期内发生与保险期内索陪问题。患者住院时间与出院(或死亡)时间均在保险期内,保险理赔时限为一年(自患者出院或死亡之日算起);患者住院时间和出院(死亡)时间,均不在保险期内,市医调委可以进行调处,调处金额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支付;患者住院时间和出院(死亡)时间分别处于保险生效期内和期外的,应对患者就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由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六、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参与《蚌埠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试点的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蚌埠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第四篇

1.依法分配举证责任释法答疑化解纠纷(南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异地转岗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 调委会倾心调解化解涉疫矛盾(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3.谢某等与某农药店生产经营纠纷调解案(江阴市月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4.高某与孟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5.徐州市泉山区厉某某与李某消费纠纷调解案(徐州市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狮子山派出所调解工作室)

6.常州市金坛区刘某与张某某离婚析产纠纷(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7.张家港市某口罩厂与某高分子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张家港市锦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8.顾某某与相城区某小学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辆汽车污损赔偿价格争议纠纷(南通市价格争议纠纷非诉讼服务分中心)

10.多元接力,为村民讨回土地租金(启东市非诉讼服务分中心)

11.山亭区张某某与寿县戈某某著作侵权纠纷调解案(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第五篇

关于考察天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工作情况报告

9月18日,县综治办组织县司法局、卫生局等一行6人到天长市考察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天长市政法委、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观摩、查阅档案资料(卷宗)、提问等形式,对医患纠纷调委会设立方式、筹备情况、化解专业性矛盾纠纷方面发挥的作用有了进一步了解。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

根据上级要求,天长市政法委及时组织召开卫生、公安、司法、保险等部门参加的“医患纠纷调解”联动工作座谈会,并通过调研、走访、外出考察等方式,创新、丰富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新模式。天长市人民政府于5月16日及时出台了《天长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5月18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批准设立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二、调解机构

(一)、机构名称:天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机构及人员:该机构为天长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机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市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分管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方面专业人士、专职调解员组成,一般9-11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办公地点: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应交通便利、方便群众。

(四)、专项办公经费:司法局对需要的办公用房、购置办公设备,人员工作补贴和日常的办公经费等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市财政预算。(去年专项经费为20万元)。

(五)、程序运行机制: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

司法局对医患纠纷调解的工作制度、工作业务进行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及时研究和答复调解中遇到的问题。

卫生局积极协助司法局共同组织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调解工作医学专家组和调解联络员队伍,指导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强化纠纷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公安局要维持好现场秩序,以防矛盾进一步激化,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卫生、公安、司法、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医患纠纷调解,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三、工作成效

截止今年9月份,自天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共调解医患纠纷44件,调解成功率百分之百。为医患双方挽回经济损失700余万元。

四、工作建议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处理,无疑是目前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天长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群众普遍欢迎,该调委会办实事、办成事,减少了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还节约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对维护社会稳定,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议:在全椒县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附:天长市《关于印发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年9月25日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第六篇

2020年1月某日,勐腊县某村村民李某某在某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顺娩一男婴。出生时因男婴哭声异常,医生表示让其留院观察,分娩当日下午婴儿呼吸情况异常,医生通知李某某及家属,因卫生院医资力量有限,卫生院已联系某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州医院),需及时将婴儿送到州医院进行治疗,但因疫情防控,卫生院内没有可供调配的救护车。李某某得知情况后,用私家车在没有医护人员陪同的情况下,把婴儿送至州医院进行抢救,经州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某及家属认为卫生院对于婴儿的死亡存在过错责任,要求卫生院给予100000元赔偿。院方认为赔偿金额过大,不同意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向勐腊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进行调解。2020年2月某日,镇调委会受理了李某某与卫生院之间的医疗纠纷。

医患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第七篇

本案系医患纠纷,镇调委选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卫生院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患方认为,出于疫情防控的原因,卫生院没有及时派出救护车可以理解,但卫生院在上午发现婴儿哭声异常后,没有第一时间安排婴儿到州医院进行治疗,且在转院过程中没有安排医护人员陪同,导致婴儿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对产妇李某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医院存在过错责任,要求院方赔偿相关费用100000元。院方认为,在发现婴儿呼吸异常后,院方已经第一时间联系了州医院,但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医院无法及时派出救护车及医护人员陪同转院,希望家属能够理解,院方也表示愿承担相应责任,给予患方一定经济补偿。调解过程中,李某某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先行安抚李某某的情绪,鉴于李某某刚分娩结束、精神状态欠佳,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李某某痛失爱子的心情,引导李某某及其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调整好情绪。待李某某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xxx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陈述及调查情况,因纠纷发生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医疗机构严格贯彻落实当地党委政府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行动,医护人员基本都在疫情防控堵卡一线值守。卫生院的医疗行为不是导致婴儿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希望李某某及家属理解医院难处。随后,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告知李某某合法的索赔标准和范围。依据《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经计算,医方应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经过调解员的认真劝导,李某某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同意医院赔付相关费用50000元。调解员又向院方阐明,院方在婴儿家属带婴儿转院过程中存在护理疏忽的过失,此次诊疗后果对李某某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经多次沟通,最终院方同意了患方的赔偿要求,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签订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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