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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几个省分别设立水土保持局,是副厅级单位,人员为公务员。但是,级别有时会发生变化。比如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在“美丽山河”项目期间曾经是一个厅级单位,但项目结束后,降为副厅级。

负责流域综合治理中的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管理、监督执法。其他大部分省份由水利部水土保持处管理。

陕西的干部任免名单有哪些?陕西省政府网站近日发布了一批干部任免通知。具体如下:省政府决定任命高中印为陕西省旅游局局长。免去:杨忠武陕西省旅游局局长职务。

省政府于2017年3月20日决定,任命郭为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索梁冬为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试用期一年;徐章是Xi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免去郭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职务。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决定任命:王冬玉为陕西省统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张烨为陕西省统计局总统计师,试用期一年。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决定任命姚红娟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免去:张宝雯的陕西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决定任命杨晓鸿为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免去:陈纯山陕西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职务。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决定任命贾强为陕西省文物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省政府于2017年3月20日决定,任命薛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当事人闫冰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魏培斌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于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免去:魏培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职务;薛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决定任命王晓庆为陕西省农业厅副巡视员。

免去杨晓鸿的陕西省农业厅副厅长职务。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决定任命:侯永平为陕西省信访局正厅级信访督察员;余华安为陕西省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侯永平陕西省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省政府于2017年3月20日决定任命:李爱平为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李建军为陕西省司法厅副巡视员;杨丕功为陕西省戒毒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郭鼐的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决定任命张秦岭为

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决定任命初、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决定任命贾峰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试用期一年。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决定任命朱元礼为Xi体育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周西体育学院院长,退休。省政府于2017年3月20日决定任命:李明为陕西省教育厅副巡视员;范新辉为商洛学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陕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负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全省水土保持总体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流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水土保持的预防、保护、生态修复和监督管理;协调区域、流域、部门之间的水土保持纠纷;负责国家和我省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归口管理其他行业和社会投资的水土保持项目;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利用外资和外资项目的管理和实施;负责全省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技术推广、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水土流失动态、防治效果、重点区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监测预报,定期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负责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陕西省政府有哪些处室和金融工作办公室?省参事室、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教委、省科委、省工信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扶贫开发办、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公室【2】特设机构省政府国资委直属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无线电、 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省人防办、国防动员委员会、人防办、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乡镇企业局、省信访局。 省知识产权局省粮食局省国防科技航空工业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务员B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下级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培训、指导和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水土流失防治,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维护水土流失防治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土资源、维护水土保持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水土流失调查工作。水土流失调查内容包括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成因、危害、变化趋势、防治和效益。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森林覆盖率40%以上的地区、轻度水土流失地区、河源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对水土流失有潜在危险,被指定为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如森林覆盖率不足40%,土壤侵蚀中等,人口密度高,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

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沟渠开垦等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市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园区、水电梯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编制单位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预防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和专项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恢复、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硬壳、地衣等。并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的监督管理,从而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矿、采石等扰动地表、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Xi安汉城湖景点介绍?韩城湖公园位于陕西省Xi市未央区,凤城四路与朱宏路南200米。这里曾经是团结水库的古明渠。水面最宽处80米,最窄处30米,水深4至6米,湖面850亩。是集防洪保安、景观、水生态、文物保护、城市农业灌溉为一体的特色生态公园。2011年5月1日起,景区北至丰产天下区域,沿线巴城蔡邑、汉桥水镇、角楼叠翠等区域对外开放。南面是崇威桥,入口处是天安门史圣广场。

游览丰产天下广场、达汗疆域雕刻、汉武大帝铜像、汉成湖展览馆、音乐喷泉、水车水磨、景观桥、天汉熊峰浮雕、沈明梯田、安门正门广场、湖两岸进水口等42处水汉文化主题景观。2010年12月1日,韩城湖景区被批准为国家水利风景区。2012年12月,韩城湖被陕西省水土保持局命名为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园区。2013年通过水利部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技术评估。2013年4月,韩城湖被评为国家AAAA旅游景点。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破坏水土保持措施谁赔偿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保持作为重要职责。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水土流失治理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报告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植树造林、种草、封山育林、种草。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地少的地区,应将自由放牧改为轮牧或舍饲。

禁止在陡坡地、旱区、草原、牧场、固定或半固定沙区毁林开荒、烧山铲草皮、挖树根、破坏表土和植被。第九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种植农作物。人均耕地三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地区,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

本办法实施前,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规划,确定退耕期限,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因为地少人多,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退耕确实有难度。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后方可耕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止开垦区。第十条开垦禁止坡度在五度以下或者五度以上的沙地、荒地,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开垦。

第十一条在山区、原生区、丘陵区、风沙区和河谷地带修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兴办矿山、电力、建材企业,从事油气田勘探、开发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同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接收0755-770。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一项内容,进行科学评价和评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严格执行,如需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建设、开发利用地上地下资源,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表,报县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只有在收到《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表格后,他们才能申请相关的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已建或者在建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补充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第十六条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水土保持p

陕西省关于采矿、筑路和其他基本建设停止开垦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止采矿、筑路和其他基本建设开垦土地,防止水土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号文件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水土保持是山区、丘陵区、黄土高原区和风沙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和治理河流的根本措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防治并重、治理结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的水土保持方针,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加快治理步伐。第二章水土流失防治第四条在黄土丘陵沟壑区、黄土高原沟壑区、石漠化山区和风沙区,严禁毁林毁草、开荒放火。凡规划宜林宜牧的荒山、荒坡、荒漠、滩涂、草地,只能植树种草。第五条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上,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破坏的斜坡,以及国家划定的铁路禁行区和直接影响工矿交通设施安全的斜坡上,严禁种植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第六条个人承包的荒山、荒坡、沙地、滩涂、自留山林地,只能造林种草,不得开垦种植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

第七条尽快将退耕地改为陡坡耕地和禁采区耕地。现有陡坡耕地和其他禁止开垦的耕地,要以县、乡为单位,按照国家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规划,限期退耕造林种草。因为人多地少,退耕确实难。规划为耕地的陡坡地要限期建成梯田。

在山区,经营者应根据当地统一规划,负责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有轮作习惯的山区,应将轮作改为草田轮作或草田带状间作,弃耕地必须种草。第八条在山区、丘陵区、黄土高原区、风沙区进行皮棉制品生产,不得搞过度采挖,不得破坏山体、灌木、草坡,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地区的造林必须与边坡工程相结合;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清除幼林杂草,开垦坡地上的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山林,不得擅自砍伐铁路、公路、河流、渠道两侧以及水库、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文物保护区周围的树木和花草。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区、丘陵区、黄土高原区、风沙区进行基本建设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搞好水土保持。挖出的土石方、矿渣和尾矿不得随意倾倒入河流和水库。

因施工条件必须浇筑时,必须浇筑在不影响行洪的地段,并采取筑护措施;或者结合生产需要,进行土地复垦和综合利用;或者采取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进行防治,不要让洪水把废弃物带入河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和恢复植被或修建和保护取土场、开挖面等裸露土地或山坡。如果已经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土流失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基本建设,必须将工程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纳入整个工程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或者生产。基础设施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方案的审批权限是: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在县内的,由县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跨县但在一个地区、市境内的,由该地区、市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和市的,由省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计划,由当地、县水土保持部门监督实施。第十四条对已建成的水平梯田、沼泽、堤坝、河滩、林草基地等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时,应当征得水土保持部门的同意。第十五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对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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