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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挠人痒痒的刑罚吗?

中国古代有挠人痒痒的刑罚吗?据史书记载,中国古代有奴隶制五刑,封建制五刑。奴五刑是指莫、颉利(音变)、颉利(音月)、巩、达比。封建五刑指的是“杖”、“徒”、“流放”、“死刑”。汉文帝以前盛行奴隶制五刑,隋唐以后盛行封建制五刑。二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并不能完全囊括古代刑罚制度。除了死刑之外,奴隶制的其他四种刑罚也被称为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都是身体上的惩罚,而且被惩罚后不能恢复。墨刑,又称阴青刑,先把一个人的脸割开,再涂上墨汁,伤后留下一个深色的疤痕。文帝废除肉刑后,魏晋隋唐时期已无此刑,五代两宋时期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脸的,但也有刺手臂的轻罪。到清末光绪末年,彻底废除。哎,就是割鼻子。中国皇帝废除体罚后,代之以三百尺,后来,尺数减少。从此,惩罚不会再出现。Ku,夏称Ku,周称Ku。意思是砍掉你的左脚,右脚或者双脚。有人说,这意味着去除膝盖骨。秦朝叫切趾。宫刑,又称好色刑、腐刑、蚕房刑。就是惩罚那些犯淫乱的人,后面被惩罚的和淫乱无关。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东汉时期,这种刑罚被用作死罪的减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大君主,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有宰杀、烹煮、分尸(五马分尸)、斩首(绞死示众)、弃市(在繁华的城市斩首后暴露于众)、勒死、凌迟(也写为凌迟)。封建五刑在隋唐以前就有,隋唐时才正式定为法定刑。鞭打就是殴打。最早的刑具是用小刺做成的,到了清朝是用竹板做的。这种惩罚一般是打屁股。刑罚的轻重与行刑者有关,可以徇私舞弊。有五个等级: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用粗荆条绞成的杖,在隋朝被定为法定刑,也分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五等。打击部位是背部、臀部和腿部。宋、明、清、隋唐也是如此,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被废除。徒,罚强迫劳动。055-79000的《唐律疏议》解释说,“门徒是奴隶。”也就是奴役。五个档次: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代不附加杖刑,宋代增加了脊杖。流动是指囚犯被流放到偏远地区,不准回家。绥远的流放分为三类:1000里、1500里和2000里,分别服两年、两年半和三年苦役。唐朝每人增加1000里,劳动时间却减少了,都是一年。死后,隋唐以后,一般有绞杀和斩首两种死刑。宋、元、明、清也加入了农历的年份。明清时期的贾。此外,宋代有刺死,明代有充军。但是没有楼主说的挠痒痒。

中国古代有哪些刑罚:baike.baidu./view/396614.htm古代刑罚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点,那就是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不间断地延续着。自古以来,“刑德”被视为治国的两套良策,所以以刑法和刑罚为核心的古代法律制度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演进,法律逐渐从原始简单的习惯,变成了结构严谨、富有哲理的模式。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变迁,本质上代表和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生活、人际关系等根本问题的思考,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因此,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的发展变化实质上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凝结。刑罚制度发展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当局在同一时期有不同的措施。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原始的野蛮,落后和对文明的残酷和谨慎的惩罚。第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变化。在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时期,许多刑罚的习惯得到了确认。055-79000包含如下:“像一个惩罚的法典,招致五种惩罚。鞭为官刑,扑为教刑,金为赎刑。宽恕灾难,惩罚小偷。秦仔!秦仔!只有刑罚是慈悲的。”当时刑罚的习惯,将受贿(墨)行为与抢(昏)杀行为并列,一起处罚,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已经重视对行政人员的整顿和管理,严惩渎职和腐败。755-79000对原始社会末期的惩罚方式解释为:“苗人用精神来惩罚他们,把他们当作王虐的惩罚”,而“因此,开始奸淫为“糗”、“糗”、“糗”。根据《名例》,“(于)因德体罚”。夏朝逐步建立了墨子、门下、门下、公弼、大弼五刑制。商朝刑法严苛。《盘庚》规定“如果你命运多舛,不敬,一时被强奸,我给你所需的一切教育”。除了砍头,死刑还包括舔、烧、割心、舔、刮等刑罚。西周时期,以赦土制度和赏石制度为名的监禁和拘役的刑罚,以及赎刑和流放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而形成。这一时期是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春秋时期,五刑依然占主导地位,残酷不变。商鞅被处死时,被处以车裂的刑罚。这一时期是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的过渡时期。秦朝的刑罚有了新的变化,主要包括刑、杖、徒、流放、肉、死、辱、济、株连八类。前五类相当于现代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附加刑。秦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诏书废除肉刑,改革刑罚制度。具体:谁完了,就是城头;当你是和尚,火钳是城丹;尴尬的时候,你会得到300;左脚趾被砍,砍500元;右脚趾被割掉,市场就被抛弃了。这就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1 .砍掉右脚趾,弃城,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鞭笞代替了鞭笞和砍掉左脚脚趾,导致了狱友的“死亡率”。后来汉景帝两次下诏,减少神的数量。第一批

此外,汉朝还沿用秦朝及以前的罚金和迁徙的刑罚。另外还有监禁,这是汉朝禁止官员结党的政策,终身禁止有派系行为的官员及其亲属。与前朝相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体变化呈现出逐渐从宽的特点。“削皮断肢”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新的封建五刑制度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阉割制度。北魏、西魏十三年(公元547年),禁止阉割的圣旨:“自即日起,该阉割的,不罚,直到无官为止。”北齐在位第五年(公元569年),诏书废除了阉割:“应阉割者,一般免官”。2.鞭打和鞭笞是有规定的。这种刑罚起源于北魏,北齐、北周都有使用。3.规定流放是减轻死亡的刑罚。南北朝时期,流行被视为死刑的宽大措施。比如北周规定流放五等,每等五百里,都城两千五百里为一等,最多四千五百里,外加鞭刑。4.边缘席位的范围变了。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女性边际席位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扩大范围。整个南北朝时期,边坐的范围是重复的。055-79000为免于死刑的妇女开创了先例。Sui 《尚书。舜典》删除了很多残酷的惩罚内容。废除许多残酷的无期徒刑,将死刑定为绞杀和斩首。放逐和鞭打被修正。隋文帝明确规定:“勒死,砍头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对我们除恶极其重要。”废除“砍头”“剐皮”等一切鞭刑,确立封建五刑。与前代相比,唐代刑罚较轻,死刑和流放大大减少。死刑只有两种;只有一至三年的监禁;极数也大大减少。更何况适用的刑罚较轻;唐律被视为中国古代社会刑罚的典范,“达到了古今平衡”。宋创造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缝合惩罚。宋太祖的死刑轻杂罪刺配法,刺脸、配流、刺脊柱,是为避免死刑而特别授予的替代刑。但后来它成为常见的惩罚之一。2.凌迟的惩罚。到了宋代,五代的法外之刑——凌迟,被视为法定刑。当初适用于镜湖所谓的巫蛊杀鬼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3.折叠棍子。宋太祖创造了折断杖的法律来代替严厉的惩罚。但由于缺点,即“良民偶有冒险,伤其肢体,是终身之辱;笨人,虽痛一时,终为耻。”因此,在惠宗统治时期,为了减少对未成年罪犯的伤害,对下列罪行的惩罚进行了重新调整。元初,该法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有一些惩罚措施,如斩首、流放、鞭打警察等。后逐渐过渡到汉代的五刑制,最终得以实行。但是,死刑没有绞刑,死刑是合法的。元朝仍然保留了许多习惯法,包括许多肉刑。一般实施盗窃的人,除了触犯此罪外,“第一次刺左臂,第二次刺右臂,第三次刺脖子。”"强盗第一次犯罪,必须被刺伤。"只有蒙古人免于这种惩罚。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打西僧者,斩其手,骂西僧者,寿其身”

3.送刑,这是比流放更重的刑罚。明朝只允许军官和士兵,永远不能回原籍。清朝时,犯有行为以上的文武官员被纳入其中,也可以有机会归还。4.枷是明代第一个羞辱性的刑罚。到了明朝,就成了致命的酷刑。在清朝,这种方法被用于一些伦理道德犯罪。还有明代的宫廷幕僚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帝命令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处罚。第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一般来说,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如下。第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的发展变化。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征的形成,都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密切相关。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采集、渔猎为标志的低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简单而野蛮。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制度逐渐完善,其目的也更加明确。它保护私有财产、个人权利和政治统治。自夏朝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以来,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由于专制和中央集权贯穿了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法制、人权等概念。大量的刑法充满了对人命的漠视和刑罚的任意性。从夏商时期单纯的同性复仇到奴隶制刑,再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迁与当权者的统治思想密切相关。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家长式统治,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人,所谓家天下。“溥天,莫非土王?土之滨,是王晨么?”因此,法律也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在中国古代,无论民事、行政、刑事制裁,刑罚手段无一例外地被采用。法律不仅以严刑峻法的手段惩治危害王室统治的政治性犯罪,也严惩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认识到,惩罚违法者,保全其劳动能力更为有利。因此,刑罚制度的改革更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同时更好地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非常有限,同时也是刚刚从原始野蛮状态进化而来。保卫皇权成了他们的首要目的。同时,人们的无知使得统治者假借天意的阴谋得以实现。虽然对他的惩罚非常野蛮和残酷,但统治者成功地以天的名义证明了对他的惩罚的合理性。同时,鉴于前朝的教训,统治者直到上周才提出“以德配天”、“慎用法律”的主张,强调“宽以待刑”,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体现在刑罚上。以“欺土制”、“惩石制”为名,有监禁、拘役等五种刑罚,还有赎买、流放等。从秦朝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稳固。虽然不同朝代的统治者的指导思想不同,但经济发展和

因此,在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有着强烈的人为痕迹。总的趋势是宽缓,但也有很多反复。中国古代,自从有了国家,无论是不成文立法时代,还是成文法时代,刑罚种类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法外处罚往往是随意增加的。隋朝初制定了《尚书。吕刑》和《后汉书。刑法志》,强调宽缓使用。然而,杨迪皇帝并没有按照法律行事。他“强法”,恢复斩首、灭绝九族等酷刑,自毁法制,肆意奸淫。再比如,唐律是中国古代最繁荣的时期,但法外之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赖君臣非法用刑毁囚,而“禁于地宫,或充如瓮中,以火灸之,食而费之,直至以衣窥之。”到了明朝,皇帝设厂特勤,虐刑更加严重。《大清律》中并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是所有的文字狱都是按照谋反、叛乱定罪的,这是最严重的罪行,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在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使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更开明的当局的行动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书记载,汉初文帝之所以改刑,是因为被缇萦的孝心所感动,于是颁布圣旨,说“刑必断肢,刻皮,永世不得超生”,这是“不道德”的。这导致了汉初刑罚的改革。所以,在中国古代以德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进步显然有其偶然性,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三、宋元明清法制从轻到重的原因。从秦汉到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从复杂、残酷到简洁、宽大。这期间有汉文帝的废除肉刑改革,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改革,有隋文帝的法定五刑。到了唐代,法制达到了顶峰,影响达到了宋元明清,遍及天下。但宋元明清虽有唐朝统治,但其刑罚较前朝更加残酷复杂,肉刑死灰复燃,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所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小农经济不断发展和衰落的时期,但当商品经济逐渐萌芽时,社会矛盾加剧。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加强中央集权,以重典治天下,所以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后期,尤其是明清时期刑罚的一个重要特征。其特点是制约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海禁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代法外酷刑大量增加,而清朝处于古代中国向现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在政治思想上更是以前所未有的严刑峻法暴虐。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严惩意识形态异端,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中国古代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们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明清重刑观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复杂性密切相关

古代有挠脚心的刑罚吗?这就是传说中的“满清十大酷刑”吗?我不这么认为…

中国古代对女性的惩罚是什么?求古代针对女性的五大酷刑。1.刑:古代对妇女犯罪的一种惩罚。体罚后,如酷刑,折磨等。他们被护送到政府或边境军营,并为他们提供干燥谷物和大米的奴役。2.酷刑:古代对女性囚犯施加的一种酷刑。鞭刑是捏犯人手指的惩罚,所以也叫鞭刑。唐、宋、明、清时期,政府都用这种方法对女犯人进行刑讯逼供。3.笞刑:隋唐以来的五刑之一。宋明清规定,犯强奸罪的女子必须“脱衣贴”,既造成了血肉之痛,又达到了羞辱的效果。4.骑木驴:这种刑具是专门为因通奸而杀死丈夫的妇女设计的,当然也包括那些对通奸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明末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块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人吊起来,放在木柱顶上,让木柱戳进阴道,然后松手,让女人的身体倒下去,直到木柱“穿过她的口鼻,日方断气”。5.幽闭症:对女囚的阉割始于秦汉。也就是用木槌击打女性腹部,人为造成子宫脱垂,对通奸者来说是一种折磨。有的朝代规定鞭笞杖的刑罚是杖的屁股,也就是打屁股。如果女人犯罪需要藤条,那也是藤条臀。宋元两朝都有“脱衣服挨棍子”的规定。沿袭明朝旧制度,规定犯了强奸罪需要杖的妇女必须脱裤子,光着身子拿杖。对于女性来说,这不仅是一种残酷的痛苦,更是一种尴尬的精神羞辱。明朝的这一规定引起了一种社会弊病。如果民间因小隙而产生亲戚邻居间的仇人,一方就会捕风捉影,找麻烦,指责对方家的女人通奸,然后贿赂政府,让被捕的被指责的女人脱光衣服贴在身上。执行处罚当天,原告提前召集亲朋好友,一起来到法庭,叫“看着玩”。他们还买通了首席刽子手,这样他们就可以在行刑过程中百般虐待这个受刑的女人。首席官员非常擅长这种事情。他们的方法有挖芋头、挖菱角、切葫芦、剥菱角。有时县令升官前,衙役脱下被告女子的裤子,给众人看,称为“晒臀”;有时行刑后,妇女仍不准穿裤子,然后被拉到门前街上,称为“卖肉”。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女性无法忍受这种羞辱,所以她们回去后自杀了。还有一个习俗,被告妇女必须赤脚出庭。上庭前,在我官邸前佩戴刑具。这时,敌人趁机捣乱,催促流氓小孩脱下女人的鞋子和裤子。有人顺手捡起鞋子,满大街的人随意传来传去。如果这一天天官不出厅,第二天还是会有一幕。上了法庭后,会在衙门前关一天,流氓子弟来看,摸摸逗逗,一天到晚嘻嘻哈哈的。妇女受到侮辱,有些当场被杀。嘉靖年间,浙江巡抚胡宗宪因犯罪被捕,押解到北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捕,因此受到侮辱。清代仍有裸女被棍打的习俗。清朝末年,俞樾描写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县令年轻力壮,轻浮,喜欢谈桃色新闻。他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发现有和闺房有关的东西,就故意牵扯进来,定义为通奸,然后对女方进行裸体。他经常对人说,“刑法明确规定,妇女犯罪要用棍子处罚,‘强奸犯要脱衣服

父母把光着身子的女儿搀扶出衙门,脱下衣服遮住身体。当时有几百人在看,很多人上前把衣服脱了,不肯给她。这个女人不得不赤身裸体地走回家。清代还有更恶毒的裸女职员的例子。乾隆年间,平阳县令朱硕在任期间制作了特制的厚枷棒,经常对犯人施以严刑,对通奸案件也从不放松。有一次,一个妓女被审问,长官被命令脱光衣服,被一个工作人员骂了一顿,工作人员就捅进了妓女的外阴。朱越骄傲地说:“看你怎么接待客人!”朱对妓女恨之入骨,想用重刑制止当地的嫖娼行为,但手段太过。像朱硕这样残暴的官、毒官很多,但在古代,有少数官员在使用杖的时候是相对通情达理、善良的。据说宋朝开国功臣曹彬心地善良,原谅了他,对他的惩罚也很仔细。他做徐州知府的时候,一个小官吏曾经犯了罪,立案后要用棒子惩罚,但是曹彬用了一年才用棒子惩罚了他。我不知道我为什么这么做。曹彬说:“我听人说过,这位官员作案时刚结婚。如果他受到惩罚,他的父母肯定会认为这是他新婚妻子的错误性格造成的灾难,以至于她被虐待,她受了委屈,无法生存。我暂缓执行这个事情,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每个人都赞赏他的意见。骑木驴是古代用来惩罚勾结奸夫谋杀丈夫的妇女的刑具。据《梁律》记载,明末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块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人吊起来放在木柱顶上,让木柱戳进阴道。然后,放了,女人的身体倒了下去,直到帖子“从鼻子和嘴巴里出去,日方咽了最后一口气”。水浒传中,宋武怒杀潘金莲西门庆后,还有一段:王婆被带出监牢,听命于厅上。在宣读完法庭的投降书后,她写了有罪牌,画了一个弓,然后把女人推到一个木驴上,四根长钉子,三根绳子。东平总督判了她一个‘斩’字,冲出长街。两个破鼓,一个破锣,第一个引,第二个冲,两把尖刀,一个纸花,带到东平城心脏,吃了。那么,王婆骑木驴是一种怎样的惩罚呢?所谓木驴,据史料记载有多种样式,因当地制造技术水平不同,大致可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种。很简单,不过就是一根圆木,下面有四条腿,像板凳一样。不同的是‘台面’不是平的,而是圆形的;在第二个‘凳面’中间,有一根两寸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竖着,象征着‘驴球’——这就是为什么这个刑具叫‘木驴’:你不贪吗?驴球最大,死前可以充分享受!女囚被判斩后,脱光了全身的衣服和裤子,把她压在一只木驴上。重点是将驴球插入女囚的阴道。当然,一个女犯人要挣扎,就要用四个大钉子把自己的两条大腿钉在一只木驴上,然后四个大男人抬着木驴游街。游行队伍前面是破鼓破锣——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锣,绝不是没有好的锣鼓,而是一定要和县令用的‘敲锣开道’不一样。在游街时,女囚被用带刺的刺——也就是《开皇律》写的‘混棍’——打在背上,并被要求大喊‘我是谋杀了我丈夫的奸妇,你来看看我的下场吧!’——这是中国传统的酷刑,专门用来对付‘出轨’和‘谋杀自己丈夫’的女人。充分体现了男权社会和男权社会对‘不听话的女人’的残酷,类似于阉割(阉割)。被称为幽闭恐惧症是指用小锤子敲打女性的腹部,使其子宫fa

3354鲁迅《开皇律》关于“幽闭恐惧症”,古籍中鲜有注释。我们只能从史书上的几个字里知道,比如“断其筋,如缚马,以除欲”等等。对女囚的阉割始于秦汉。“用木槌打女人的胸腹部,就是有东西掉下来,关了人家,就不撒尿了,人性绝不会被利用。这是幽闭恐惧症。如今有些女子阴衰,有些东西封闭,甚至露在外面,叫作烂葫芦,一辈子陪在丈夫身边。”用今天的话来说,“幽闭恐惧症”是一种人为造成的子宫脱垂,是古代残酷的统治阶级要么从病人身上,要么从被驯服的牲畜身上发明创造出来的。就像对男性的阉割一样,死于幽闭恐惧症的女性是无法统计的。此外,私刑还有“幽闭恐惧症”。据《大业律》年楚人记载,官绅之家多有妒妇虐妻,“打蒜嫔妃于阴,却以绳缝之”,或“以锥锁之,留钥匙于井”等等。可见,这种酷刑不仅在朝廷使用,在官员、士绅家中也有使用,而且普遍存在。值得注意的是,《尚书。吕刑》中可以找到“幽闭恐惧症”的最早记载。从秦州到明清,死于这种刑罚的女性绝不会少(她们都没有像司马迁那样留下姓名)。古人也认为这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见《二十四史演义》)。所以王夫之说,“国之初用此不可行,但女人往往死的多。”大概正因为如此,这种刑罚才逐渐被废除。

在中国古代,砍头的刑罚是将被判砍头的犯人暂时收监,然后等待秋审和法庭审判,再决定是否执行。这一制度发展至今,是人们所称道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做决定就是直接拉出来干掉,不给解释的机会。

剥皮时,脊骨用一刀将皮切成两半。慢慢地用刀把皮肤和肌肉分开,像蝴蝶展开翅膀一样撕开.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很难分开。还有一种剥离方法。不知道可信度有多大。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用刀在头顶划个十字,把头皮扒开,往里面倒水和银。因为汞的比重很大,肌肉和皮肤会被拉开。被埋在土里的人会痛苦地扭动,无法挣脱。最后,尸体会从头顶的口中“赤裸”地跳出来,在泥土中只留下一张皮.剥下皮后,会做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示警告。最早的剥皮是死后做的,后来发展到活体剥皮。割腰就是把人砍在中间,主要器官都在上半身,犯人不会一下子死,砍完之后神智清醒,要过很久才会死。有人认为方孝孺被腰斩,其实他是在农历年被处决的。当一辆车被分割成五块时,很简单,就是用绳子绑住受害者的头和四肢,五匹快马向五个方向拉,把受害者撕成五块,因为头是最先脱落的,其次是手臂。当只有他的腿附着在躯干上时,拉力会折断一条腿,躯干会停留在另一条腿上。但根据书面陈述,并不能确定四肢会从既定部位断裂,因为手腕和脚踝比根部脆弱得多。记得商鞅被五马分尸的惩罚。砍掉一个人的头和四肢都需要很大的力气,更不用说拉了。受害者的痛苦可想而知。等到真的撕裂了,恐怕受害者就再也感觉不到疼痛了。疼的是被拉的时候。溢出的血才是恐怖。五刑:砍头、剜眼、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斩八块”。通常一个人被杀后,他的头、手和脚都被剁掉,然后躯干被剁成三段。汉高祖死后,俘虏了他最宠爱的妃子戚夫人,砍断她的手脚,割掉她的鼻子、耳朵和舌头,挖出她的眼睛,扔在猪圈里喂养。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的时候吓死了.凌迟第一个把人杀了,然后剁成肉酱,叫做“糖”。受过惩罚的人记得有自己的方式,后来发展的更为精细,目的就是让犯人承受最大的痛苦。所以不仅犯人活着的时候要受惩罚,而且犯人死前还要受多少刀。据说在以后的日子里,每个农历除夕都要两个人表演,从脚开始,一共要切1000刀,也就是在犯人死前切1000块肉。据说如果犯人在砍一千刀之前就死了,执行者也会受到惩罚。发展成“死刑艺术”的最著名的人是太监刘瑾。我听说他花了三天才割断自己的喉咙.这是明清时期官方的刑罚之一。明朝的方孝孺不尊重朱迪的意愿,却在这一年被杀。(最终,十个家庭毁于一旦!原来,只有九族,朱迪杀了方孝孺的一些学生和朋友。绞刑在国外是一种广泛使用的刑罚。中国的绞刑是用弓弦杀人.即把弓套在被害者的脖子上,弓弦朝前,刽子手开始在后面旋转弓。弓越拉越紧,受害者的愤怒越来越少,最后他断气了.岳飞父子死在风伯亭,(因为他是英雄,不能砍头,要留全身),明末被流放的鬼王也是。再顽固的人也受不了这种味道。故事是:武则天的两位大臣周兴和赖君臣,是当时有名的残暴官员,数千人冤死在他们手里。有一次,周兴被秘密告知要与邱密谋造反。武则天派他的官员审理此案,并设定了一个最后期限来判断结果。赖君臣和周兴

有一天,赖君臣特意邀请周兴,两人喝酒聊天。赖君臣哭丧着脸对周兴说:“唉!最近审讯犯人总是没有结果。不知有没有什么新花样?”一直研究刑具的周兴自豪地说:“我最近刚发明了一种新方法,不怕犯人不招供。用一个大瓮,围上红色的炭火,然后把犯人放进去。再顽固的人也受不了这种味道。”我一听,就叫手下抬个大瓮,按照刚才周兴说的,用炭火烧红。赖君臣突然站起来,脸色一沉,对周兴说:“有人告你谋反,太后命我来审问你。你不老实坦白,我就只好请你进这个大瓮了!”周兴吓坏了,知道自己在劫难逃,只好低头认罪。宫司马迁被宫刑,后写下不朽之作《水浒传》,使他在《致任书》中写下“直侍闺阁”这句话。中国的阉割是讲究的。首先用绳子把阴茎绑起来(包括孩子的包)防止血液循环和自然坏死,然后用尖刀把它切掉(都是!不仅仅是阴茎)。切掉后用香灰覆盖止血,尿道内插一根鹅毛。过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能撒尿,阉割就成功了。如果你不能排尿,那个人会在不能排尿后死于膀胱破裂。所以想阉了当太监,还是趁年轻阉了吧。年纪大了就危险多了。这种惩罚往往被贵族抵消。相对女性有幽闭恐惧症。人们对阉割的做法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说砍掉膝盖以下的一切,有人说砍掉脚,有人说砍掉膝盖骨,第三种更可信。简而言之,鞭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战国时期,孙膑被其长兄陷害,受到鞭笞的惩罚。听说他本来叫孙膑,后来被拷打之后,就改成了孙“膑”。如果膝盖骨被割掉,大腿和小腿之间失去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官员野史》中说,孙膑被拷打后,连马都不会骑,只好坐汽车(马车或人力车)。用针将针插入指甲缝。常用于女囚。活埋是战争中常用的方法。因为省力又快。在战争中被活埋的战俘被告知要自己挖坑。有时候,他们会先被杀死,然后被推倒。但是时间紧迫的时候(或者子弹需要保存的时候)就直接推到后面覆土。中国的酷刑,古代活埋。但是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哪个名人受到过这样的惩罚。再狠一点,人会被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脑袋,然后就开始虐.活埋应该是南京大屠杀期间日军常用的战术。苦毒——苦毒可能是唯一人道的折磨方式.在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著名的应该是“苦毒”,习语“饮鸩止渴”就是由此而来。它经常在死亡的情况下使用。用棍子的惩罚就是用木桩的惩罚。这里的棍子惩罚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的棍刑就是拿一根棍子,直接插进人的嘴里或者肛门里。整根棍子都没入水中,砸破肠胃,让人死得很惨。历史上没有这种刑罚的记载,但在金庸的小说《侠客行》中有所提及,而且这种酷刑有一个好听的名字叫“笑口常开”。用铁锯把人活活锯死,其恐怖程度似乎等同于当年的农历新年和剥皮。难怪在地狱的酷刑中,有锯人的酷刑。然而,锯死人不仅存在于传说中的地狱,也存在于地球上。据《病后杂谈》年的记载,三国时期,武帝孙皓的妃子指使侍从在市场上抢劫百姓财物。负责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生元是孙浩的宠臣,他抓住了强盗,将他们绳之以法。妾告孙皓,孙皓大怒,假借ot逮捕辛西娅

当一个人讨厌另一个人的时候,他常常会想到打断他的脊椎。折断脊椎真的是日本人的一种行为,因为如果一个人的脊椎被折断,他就会死去。在中国历史上,脊椎截肢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酷刑。据公元《坚瓠集》年记载,春秋时期,纪打算明文规定刑法,让中国人人守法,于是和医生们商量。姬重儿的名臣殿杰很晚才到。有些人认为典杰有罪,应该受到惩罚。因此,姬重儿批准了断椎骨的处决。晋国的学者和官员非常害怕。他们说:“点解跟随纪流亡19年,立下了汗马功劳。现在偶尔有一个未成年人被罚得这么重,何况是我们。”从此大家都惧怕惩罚,遵守法律。在关于阎罗的佛教故事中,有一种说法是阎罗是非黑即白的。白相是地狱之主,受命于所有官员,身边都是美女。黑相是指一天有两个小时,受铜汁灌肠之苦。同样,世界上也有倒锡或倒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232,铅的熔点是327.4。不管是倒锡还是倒铅,都会把人烫死。而且熔化的锡或铅一进肚子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下落力也能致人死亡。阳城,汉朝长川王刘渠的皇后,嫉妒心强,专横跋扈。刘曲宠爱另一个叫容爱的玛姬,多次和她喝酒。赵鑫吃醋了,就对刘曲说:“荣爱看人的样子不正常,可能是因为他跟人有一腿。”刘曲信以为真。看到荣爱正在绣衣领上的图案,他抓起衣服扔进了火里。爱将见刘渠生气,非常害怕,便投井自尽。刘曲命人把她捞上来,可惜她没死。刘曲用棒子责备容爱,她坦白了自己的外遇。容爱被折磨,但她说她和医生有一腿。刘曲月越来越生气,就把荣爱绑在一根柱子上,用烧红的刀子剜出她的两只眼睛,割下她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把熔化的铅倒进她的嘴里,就这样把荣爱消灭了。这里的洗并不是女人的打扮,而是一种极其残酷的惩罚。指的是先用开水浇人,再用铁刷子刮、梳人的皮肉,直到皮肉露出,最后死亡。梳洗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根据沈文《尚书名刑》年的记载,在执行修饰刑时,刽子手将犯人脱光衣服,放在铁床上,向他身上浇几次开水,然后用铁刷子刷掉他身上的肉。这就像民间杀猪一样,用开水烫一下,然后把毛拔掉,直到皮全刷光,骨头露出来,受尽折磨的人还没结束就死了。修饰的惩罚和农历年的惩罚有相同的效果。据《汉书孔安国传》年的记载,吴三四派去抓桓,把他拖在一个竹窝棚上来回折腾,皮肉俱疲,露出白骨,然后带他去棒杀。弹琵琶非常简单容易。这里指的不是乐器琵琶,而是用锋利的剑把琵琶骨(筋)一根根剃掉。最早应该是明朝用的。明初,朱元璋曾对死刑犯进行过拉肠。具体做法是在一根横木杆中间系一根绳子,高挂在木架上。木杆一端有铁钩,另一端套着石头,像一个巨大的秤。把一端的铁钩放下来,伸进犯人的肛门里,拉出大肠头,挂在铁钩上,再把另一端的石头拉下来,这样铁钩的一端升起,犯人的肠子就被拉出来,成一条直线高高地挂着。犯人尖叫了几声,很快就死了。明末被张抓获的明朝官员使用的酷刑也包括清肠。做法是用刀把大肠的头从人的肛门里挖出来,绑在马腿上,让人骑上马,用鞭子抽到远处。马鸣影响肠道,越来越长。转瞬间,被拉出来的人会立即死去

据《史记》记载,明末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块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人吊起来放在木柱顶上,让木柱戳进阴道。然后,放了,女人的身体倒了下去,直到帖子“从鼻子和嘴巴里出去,日方咽了最后一口气”。

中国古代对荡妇有两种惩罚。一种是在一匹马的马背上竖起木桩,让女人坐在上面,另一种是用木棍击打女人的小腹,使她因子宫受伤而无法生育。在古代,她不能生孩子是很严重的!可以看看《三国志吴书孙皓传》,中国女性闺房文化史!不同朝代也不同。宋代以前,女性更为宽松,可以自由恋爱、通婚、再婚。宋朝以后,如果通奸被抓,可以当场活活打死!

中国古代都有那些刑罚?夏代起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 《商君书赏刑篇》 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圣君初政记》 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中国古代后宫的刑罚从看还珠格格来看,我知道两种,一种是拿针扎,一种是剪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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