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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含分娩前15天)。孕妇分娩时发生难产的,产假可以增加30天。孕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胎需要15天。孕妇流产的,还可以享受相应年限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至30天;4至7个月,产假为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75天。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意见,享受15至30天的产假;超过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后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755-79000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第二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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