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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 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9月3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试行坦白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NPC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坦白从宽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配套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有罪指控为前提,在被告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规范控辩双方的协商,并最终由法院审查确认。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及由来(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声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实质上的从宽处理,同时程序上依法简便快捷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程序简易,实体从宽”。这不仅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也是量刑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化改革。(二)坦白从宽制度的由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前,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规定了坦白案件和从宽量刑的适用程序,但不系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坦白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适用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对自首、坦白、当庭自愿供述、退赔赃物、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规定了从宽处罚范围。055-79000提供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简化了认罪案件的处理过程。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发〔2010〕9号),其中第一条“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犯罪,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该宽则严,该罚则罚”,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应当在犯罪后对待被害人”,2014年10月23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也相继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 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9月3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NPC常委会《关于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 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o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认罪认罚之后试点城市在《办法》的基础上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就拿沈来说

2018年10月26日,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办法》。修订后的《深圳市刑事案 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第15条、第120条、第16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6条、第182条、第190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二。认罪从宽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认罪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处理认罪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处理包括:1 .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直接驳回案件,不起诉,不宣告无罪;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不宣告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3.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或者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宣誓书,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宣告缓刑,或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虽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但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要利益,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二)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下列情况下被排除:1。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4.被告不构成犯罪;5.其他不适用的情形。总之,除了以上五种情况,其他情况都可以适用坦白从宽制度。(三)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1。调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深圳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告知犯罪嫌疑人适用坦白从宽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程序的意见。认罪认罚记录附后,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看守所】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当班辩护人、律师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办案单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当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适用坦白从宽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适用程序、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建议和程序没有异议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签名。3.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没有规定认罪认罚程序应当在审判阶段启动,但是根据“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宣誓书后,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判处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也可以在这个阶段启动。【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审程序中被告人不认罪、认罪,二审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罪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罪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上三个阶段,可以随时向办案单位、辩护人、值班律师表达认罪服法意愿,申请认罪服法从宽制度,启动认罪服法程序

公安机关一般应当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审判和起诉阶段。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十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于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对于可能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注:不仅是二年有期徒刑,下同)的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因实际需要不能按时完成的,办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3.审判阶段。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5)认罪程序对案件适用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影响。1.适用程序的变更。(一)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2)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简易或者普通程序。这引起了编辑的反思: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安排来看,并不排除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样,会不会突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值得商榷。2.审判程序的变化。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简化审理。具体来说:(1)讯问简单化;(2)简化演示:公诉人只说明证据名称和要证明的事项,不详细宣读或展示;(3)除被告人最后陈述外,其余庭审程序可以省略;(4)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送达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明确规定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5)二审程序的变化:案件一审适用速裁程序的,二审可以不开庭,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6)认罪认罚程序对量刑节点1的影响。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2.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七)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协商1。协商的前提: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认罪,但承认犯罪事实;(二)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不认罪、不承认犯罪事实,但辩护人要求启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案件。由上可见,审查起诉阶段启动认罪认罚协议的前提是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2.咨询对象: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3-咨询内容:案件适用程序、量刑幅度、涉案财物处理。(八)认罪认罚对变更强制措施的影响。认罪认罚是确定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九)和解协议或赔偿受害者损失和谅解在认罪和未决案件中的重要性

比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委托辩护人或者当班律师的权利,保障当班律师或者辩护人在场的权利,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终止认罪认罚程序的权利。(1)辩护人应主动进行有效的辩护工作。在认罪认罚程序下,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程序和审判程序较普通案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程序简便快捷。在时间紧、任务重的形势下,如何积极有效地开展辩护工作,是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大事。辩护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要准确把握办案单位的节奏,通过主动介入进行有效辩护。1.抓住谈判的机会。在起诉阶段,如果出现可以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的情形,辩护人要做好周密准备,下大力气与人民检察院就案件适用程序、量刑幅度、涉案财物处理等进行协商。2.抓住机会听取意见。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从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意见的内容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适用等。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意见的内容包括:事实认定、罪名、适用法律规定、适用程序、量刑建议等。3.抓住机会签署宣誓书。在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建议、适用程序没有异议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上签名。辩护人应当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当场认罪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认真询问、观察被告人是否认罪、自愿认罪,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4.抓住机会终止认罪认罚程序。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应当在五种情形下终止认罪认罚程序,其中第一种情形(被告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认罪),第二种情形(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种情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影响主要犯罪事实, 案件的量刑和量刑)和第五种情况(其他不适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形)。 只有在第三种情况下(被告人无罪辩护或者辩护人无罪辩护),辩护人和被告人才能主动把握。当被告人或辩护人认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人及时不认罪是重要手段。5.认真见证,形成文字记录,防范执业风险。适用认罪的案件,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加。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见证被告人自愿在《起诉意见书》上签字,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或者辩护人的值班律师在见证签字前,应当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指控的罪名和适用的法律规定。针对犯罪的关键事实、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案件的适用程序、认罪悔罪是否自愿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认真询问被告人,听取其意见,并形成笔录。(二)建立认罪认罚“自愿”审查机制。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是从宽制度的前提

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同时保障被告人选择值班律师或者不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无论是看守所、检察院还是法院的值班律师,其工作内容都不应局限于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的层面。值班律师也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同时对案件的事实、指控的罪名、适用的法律、适用的程序、刑罚的预判等做出专业的法律解释。并为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帮助被告做出自愿而明智的选择。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结案材料一般包括:(1)提交法律援助备案表;(2)提供法律帮助函;(三)转让通知。(4)起诉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起诉书(审判阶段);(五)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六)提供法律援助工作记录;(7)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等。办案单位应当保障被告人选择当班律师或者不当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侦查人员应当在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此权利。这一权利的告知也应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任何阶段自行指定/更换辩护人、终止认罪认罚程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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