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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子成为结婚必需品,但是高昂的价格也让大家举步维艰,所以不少的人结婚前就会贷款买房,结婚之后和另一半一起还房子的贷款,可是如果离婚后婚前贷款房应该怎么分?

婚前房,指的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或者是贷款购买的房产,2010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房产。

李某在与张某结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李某自己的名下,首付10万。结婚后李某与张某共同还房贷10万,5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房款仍然有10万未还清。

首先房产可以归为李某,因为产权证上是李某的名字;其次,首付款10万,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然后,共同还房贷的10万,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财产平均分配。

所以结果就是房产判定属于李某,李某则需要就共同还贷的10万元,归还张某5万元,剩下还没有还贷的10万元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离婚之后没有得到房子的一方只能得到当初共同所还贷款的一半。

根据我国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但是对于另一方,则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上涨部分进行补偿,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按揭房离婚归谁,未偿还的贷款属于房屋的产权人一方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双方房产分割给一方的,还需要去银行变更贷款人。

目前法律规定上这样的规定,婚前财产不存在因时间转化为共同财产的问题,简单说要想得到房子直接在产权登记中加名就是了,实际就是赠与了,因为婚前财产不通过赠与,永远都只能是个人的,不会因为婚姻就变成共同的,只有赠与。

但是婚前买房还有另一种情况,《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的时间被认为是物权取得的时间,并以此认定房屋所有权之归属,如果物权取得的凭证即房产证的时间为婚后,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取得了房屋的物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分割时,应考虑婚前一方作出的较大贡献,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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