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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七旬老人唐某某不幸溺亡游泳池。游泳馆所属的体育公司被判承担70%的赔偿责任,唐某某自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1年7月26日晚,唐某某带孙女在小区泳池游泳。购买门票后,唐某在浅水区游泳时溺水,周围游客发现无法呼救。游泳池的救生员将他抬上岸,并对他进行了心肺复苏急救。同时,他们通知了唐的家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赶到后,抢救无效,宣布唐死亡。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勘查后,确认唐某某系溺水死亡。

游泳馆所属的体育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游泳馆公众责任险,规定游泳馆所属的体育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事发后,唐的家人与游泳馆所属的体育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游泳馆所属的体育公司对唐的死亡负全责,并赔偿唐家属7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游泳馆所属的体育公司赔偿。唐的家人和游泳馆所属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核定唐某身故保险事故定损金额为626992元,责任比例为50%。扣除免赔额后,赔偿282146.4元。

游泳馆所属的体育公司不服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要求保险公司再赔付282146.4元,未果,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体育公司作为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游泳池的设施、设备和救生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存在过错,未能及时发现死者溺水情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已近古稀,对自身情况应有清醒全面的认识,对游泳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在他不擅长游泳的时候,要提高他的风险防范意识。他携带的游泳辅助工具是儿童用的浮板,不能完全起到保证安全的作用。唐某某在浅水中溺水后无法成功自救,也没有用足以引起他人注意的方式呼救和挣扎。可见他溺水时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处置不当应减轻体育公司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体育公司承担70%的责任。经计算,扣除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282146.4元后,还需支付112858.56元。由于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这笔款项应该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死者家属。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陈述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体育公司作为游泳馆的经营管理者,在场馆的设施、设备、救生人员的配置和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认定体育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溺水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唐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明确、全面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九条第二款,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提出重新核定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体育公司自行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可以要求重新审核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体育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居民在从事健身娱乐活动时,应密切关注并合理判断自身健康状况;经营者和组织者应当在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管理等方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积极投保意外险和责任险,化解风险。(记者刘洋通讯员秋英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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