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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携带相关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原车。先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机动车进行解体确认,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交回车辆管理所。

向车管所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办理养路费销售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完成。

根据公安部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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