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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1、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网络文化活动有一定的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者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满足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场所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规定,不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准则,引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时间及答复: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审核通过,发送至《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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