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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陈世峰判决结果(江歌案终审判决)江歌案一审宣判,赔偿总额69.6万元(关联陈世峰获刑20年)。整个江歌案介绍: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喜生命权纠纷案。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蒋秋莲与被告刘暖喜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案例回顾]

江歌和刘鑫(原名刘暖熙)相识于2015年底,当时他们都在日本语言学校读书。犯罪嫌疑人和刘暖喜曾是情侣,自2016年5月初以来,他们在板桥地区的一所公寓里同居了约3个月。8月底,刘暖喜提出分手,并被赶出家门。

2016年9月,由于不同意与她分手,刘暖喜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与她同居。后来因为不同意分手,经常以恐吓、威胁、缠扰等方式骚扰刘暖喜。根据警方在当地的监控,可以看出陈世峰曾多次造访他们的住所。

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了刘暖喜和江歌共同居住的公寓。刘暖喜一个人在家的时候,通过微信告诉了江歌。姜说他要报警,但刘暖喜不同意。后来,江歌回家要求陈世峰离开,他们在门外发生了争执。之后,江歌回到学校,继续跟踪刘暖喜,给他发恐吓短信。

刘暖喜充当男朋友摆脱纠缠的同事。气冲冲地走了,给刘暖喜发了一条短信,说“我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此期间,刘暖喜并未将陈世峰的纠缠和恐吓告知江歌。当晚23时许,江歌从聚会回家时再次收到刘暖喜的消息,希望江歌到车站接她。江歌在东中野站等刘暖熙,期间江歌联系了他妈妈。

11月3日零点,两人见面,一起走回公寓。两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持刀冲上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喜打开门,先进了房间,锁了门。陈世峰在江歌的公寓外用水果刀刺了他的脖子十多次,然后逃离了现场。刘暖喜在屋里打了两次电话报警。宋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来源:扬子晚报江秋莲诉刘暖喜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山东省城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暖喜作为江歌的朋友和救助人,未如实告知和提醒江歌其介绍的侵权危险。在面临迫在眉睫的被陈世峰非法侵害的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而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在自己的住所外阻止江歌被杀,明显是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支持原告江秋莲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4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律师认为,刘暖喜在介绍危险后未如实告知江歌有关情况,在意识到危险时阻止江歌报警,在持刀与两人发生争执时进入房间并锁门,堵塞了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虽然没有直接导致陈世峰对江歌的死亡,但是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蒋秋莲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损害赔偿总额的50%以下(含本数)酌情处理。055-7

本案原告江秋莲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符合上述规定。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597元,因此即便是根据该数据计算的死亡赔偿金金额也达到了63万余元。故蒋秋莲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符合相关规定。

但根据相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对于被害人死亡案件中亲属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法院只支持不超过5万元的数额。当然,本案中,法院支持了蒋秋莲要求的全部精神损害赔偿,我认为可能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如法院判决书所述,原告失去了心爱的女儿,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后出国处理丧事,而被告刘暖喜事后并未表示感谢,而是发表了性的言论,进一步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加重了其精神痛苦;其次,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人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本案中,第一,本案社会影响特别大;其次,被告的行为明显不提倡,应受谴责,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触及道德底线;第三,法院原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4万余元,得到40%左右的支持。虽然这是符合法律的,但考虑到风俗习惯和公众的普遍观念,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额是合理的。因此,基于以上几点,法院完全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仅代表个人观点)

[被告陈世峰被判20年]

2017年12月20日,东京地方法院以故意杀人和恐吓罪判处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

据媒体报道,法官表示,陈世峰自带水果刀,并非江歌或刘鑫提供;陈世峰说那晚洗衣服不合理;陈世峰有强烈的杀人意识,杀人后准备好衣服,前往江歌公寓杀害刘鑫。当情况不同时,被告可以选择离开,但杀死无辜的被害人;陈世峰当时没有帮江歌;这不可能是过失杀人。陈世峰在法庭上不停地想把责任推卸给江歌和刘鑫,一点反省的意思都没有;陈世峰的辩护不可信,陈芳的陈述不能采纳。

日方消息称,根据日本法律,江歌的母亲不能上诉,必须向检方表达上诉希望和提议。最后由检方决定是否上诉,但最后的结果是控辩双方都没有上诉。

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江歌案案发后,日本肯定有属地管辖权,而我国也有相应的属人管辖权。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陈世峰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虽然20年有期徒刑在日本已经是重刑,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以及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当陈世峰在日本服刑期满回国后,

最后,对江歌的不幸命运表示深深的同情和惋惜,并为江歌妈妈的坚持和实践点赞!

愿以上结果抚慰江歌妈妈的心,正义终将普照大地!

相关法律规定:

055-79000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055-79000第八条给人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赔偿总额的50%以下(含本数);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上述标准不足以告慰人的,即使不存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可以50%以上决定。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金:

(三)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行为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6.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与被害人有扶养、抚养、抚养关系的近亲属,除请求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外,因非法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人格权,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人格权及其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受害人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侵权人是自然人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般为1000-3000元;

精神损害严重的,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

(2)侵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赔偿。

对侵权人行为特别恶劣、被害人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在判决前必须报省级法院审查。

055-79000第七条【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较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十条【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已在外国受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已经在外国受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歌案二审会有什么结果?江歌案二审在陈世峰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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