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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学校的性质、地点和组织

第一条武汉体育学院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它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体育机构之一。现在是国家体育总局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学院。拥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主要培养各类体育及体育相关专业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条学校代码:10522,学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罗瑜路461号

武汉体育学院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武当山校区)地址: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第三条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招生办是学校组织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学校遵循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各地学校招生计划,分省份、分专业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批。本科招生计划分省份、分专业,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学校2019年本科招生专业共23个,具体为体育教育、休闲体育、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人体科学、舞蹈表演(体育舞蹈、健美操、大众艺术体操)、表演(武术表演、服装表演、健身方向)、舞蹈、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新闻学、英汉国际教育、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康复治疗、教育技术、机械电子工程。另外,经教育部批准,体育(运动康复)面向全国招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六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2019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准入规则

第七条考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第八条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填报信息,将考生电子档案作为全面考察和择优录取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其填报的专业(类)志愿,视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方面情况,并根据其投档结果择优录取。

第九条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体育成绩达到学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文化成绩、体育成绩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630%体育成绩70%)。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选择分项。综合成绩相同的,以体育成绩高者排名第一。

篮球、足球、排球、举重分男女,田径分小项,其他项目男女混合。

武当山

第十条体育专业按照专业录取的原则安排。湖北省统考成绩优异的考生向学校申报,学校自主确定统考和文化录取标准,优先录取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30%,其余70%的体育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湖北省体育专业招生原则(根据考生志愿, 体能测试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高考成绩的50%和体能测试成绩的75%之和进行排名)。 外省考生按生源省份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由于专业招生计划数量有限,考生无法满足志愿。如果考生服从调剂,可以安排到其他专业。

第十一条艺术专业舞蹈表演、表演专业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学校测试成绩达到学校合格控制分数线。舞蹈、表演专业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校考专业成绩录取。

报考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山东、河北、广东省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在校测试成绩达到学校合格控制分数线。其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总分100)。其他省份承认省统考(联考)成绩。

舞蹈、广播电视编导、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均使用省统考(联考)成绩。

使用省统考(联考)成绩的美术类专业:1。对于有统一备案原则的省(区、市),认可相关省(区、市)的备案原则。在文化、专业合格的考生中,按其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无专业级差,无单科要求。2.对于没有统一投档原则的省(区、市),在文化合格、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专业的考生中,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投档者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舞蹈、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在文化、专业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录取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没有专业等级差别,没有单科要求。

武汉体育学院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艺术类专业的招生,从填报武当山校区专业志愿的考生中进行校本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新闻学、英语、中文国际教育、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体育经济与管理、应用心理学、运动康复、康复治疗、教育技术、机械电子工程等文科专业在各省(区、市)划定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批次志愿依次投档,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仍生源不足,则进行志愿招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

第十四条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政策规定,加分和减分考生凭加分或减分后的分数排队,按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填报学校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按规定改录或撤档。

第十六条学校将退回违规投档考生的档案,如违规报名、考试作弊、冒名顶替等。

第十七条身体条件特殊的考生,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专业志愿达不到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十九条不符合相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条件的考生,由学校退回。

第二十条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学业,成绩合格,授予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奖学金、贫困生资助办法及其他第二十二条凡符合学校相关条件者,均可申请下列国家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本科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此外,学校设有校级优秀奖学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学习、训练、科研、竞赛和社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扶贫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成绩好的学生给予资助;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确保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贫困家庭的学生提供多种勤工俭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章程未尽事宜,按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未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和家长要谨防上当受骗。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武汉体育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阳光招生热线:(027)87190168或87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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