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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生效日期为2011年10月24日,第一版请点击此处)

1.“尊享贷”是指经交通银行特别选定的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为持卡人指定的主卡提供专属分期额度(以下简称“尊享贷额度”),并记录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消费交易的尊享贷额度,自动生成分期还款计划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2.被选中的持卡人如愿意申请,可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客服热线指定一个信用卡账户申请该业务。交行会根据持卡人申请时的信用状况最终决定是否批准。3.持卡人在办理业务时,需要在交通银行设置的选项内,设置使用该授信额度的单笔交易的起始金额(以下简称“起始金额”)和固定期数(以下简称“期数”)。持卡人可在批准后90天内(含90天,以下简称“有效期”)修改上述设置,但修改后的方案仅适用于此后发生的新消费交易。4.该业务申请获批后,持卡人可在有效期内优先使用该信用额度进行消费交易。单笔消费交易超过初始金额的交易(以下简称“原交易”,仅用人民币入账,包括通过银联渠道的境外交易和预授权交易),将按照持卡人设定的分期次数,转换为分期付款交易(以下简称“分期交易”)。分期成功后,持卡人分期偿还本金并向交通银行支付分期手续费。但交通银行考虑的以下类型商户及与其他高风险商户的交易不适用此项业务。不适用本业务的商户种类及名单可能会不时调整,持卡人可前往交通银行(creditcard.bankcomm.com)信用卡网站进行具体查询。

5.持卡人可在申请时选择银行批准的特权贷款额度上限(四舍五入,且不低于初始额度)。在有效期内,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暂停使用特权贷款额度(不支持部分暂停)或恢复使用特权贷款额度。有效期到期后,特权贷款额度不能再使用。6.持卡人无需申请原交易。每笔交易入账时,会根据持卡人选择的期数自动生成分期计划,每月收取本金和手续费。实际分期金额(以下简称“分期金额”)为原交易金额扣除交易账户中的超额还款(如有)后的金额。计算金额低于1500元的,不进行分期,必须在当前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同一天有多笔交易需要自动登台的,按照交易录入的时间顺序执行。未使用授信额度不足以进行关联交易的,可用授信额度充足的情况下,全额使用授信额度完成消费交易,但不会自动生成分期还款计划。7.该业务服务费费率为每月0.72%,服务费按实际分期金额计算。交通银行可根据监管要求,在完成价格申报、公告等必要程序后,调整相关手续费率。持卡人可在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进行具体查询。8.分期付款编号从记录分期付款交易后的第一个计费周期开始。分期金额和取消分期后的入账金额不享受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需要每月全额偿还这部分欠款。9.信用额度不可回收,已使用的信用额度不会因还款、退货、取消分期等原因自动恢复。对于已被批准享受贷款额度的客户,交行有权定期审核贷款额度和有效期。10.本业务项下分期交易的金额和笔数不得变更;对于已分期的交易,您不能为每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持卡人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分期还款计划,但需要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和手续费。11.若已成功使用信用额度的持卡人已退货,退回的款项将优先扣除该业务项下的分期欠款。扣款规则从第一笔成功分期和未完成分期的交易的最后一笔分期金额开始,依次向前扣款,直至扣完所有归还的款项。12.如果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账户因销户、退卡、账户冻结等原因出现异常。在本业务使用期间,或交通银行认为其信用状况因合理原因恶化,或账户违法、违反监管规定或使用不当,使账户不再适合分期交易,交通银行无需告知。您可以立即停止为关联交易提供自动分期服务,该账户下的所有分期还款计划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将被视为立即全部到期。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和手续费,享受贷款额度也将取消。13.已申请该业务的持卡人不得同时申请或申请交通银行推出的其他信用卡大额分期业务(如分期宝业务)。如有违反,交通银行有权立即取消持卡人的所有分期业务资格,具体按本条款第十二条执行。14.交通银行只为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提供金融服务,不是相关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也不与商户存在任何代理、担保、合伙、合资、合同、雇佣、特许等关系

交通银行有权修改本活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推迟或提前终止本活动、修改收费标准等。)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在交通银行信用卡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布后生效。持卡人如对本活动条款有任何疑问,可要求交通银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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