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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规定,1-10级伤残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2、二级伤残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5、五级伤残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6、六级伤残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7、七级伤残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9、九级伤残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10、十级伤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 社会交往贫乏。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远距离活动受限;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 社会交往受约束。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一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我国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依据伤残严重程度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其中一级伤残最重,赔偿的也最多,而十级伤残则是最轻的。

一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

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 社会交往贫乏。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远距离活动受限;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 社会交往受约束。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工伤是什么1.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2.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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