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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收那些触碰“八条红线”政治不合格的人入党。

2.接受未满18岁的人的入党申请。

3.党员材料严重抄袭、拼凑。

4.有过违法乱纪行为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有病”人员,都要入党。

5.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近亲属、宗族家属入党。

6.吸收没有先进性或在群众中口碑不好的人入党。

二。未履行程序(第10条)

1.党组织接受入党申请后,1个月内未派人谈话。

2.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不满一年的。

3.没有开展针对发展目标的集中培训。

4.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被发展入党的。

5.召开支部会议讨论接收党员或准备党员转正时,我这个党员发起人没有参加会议。

6.接受预备党员并通过预备党员转正时,支部大会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7.未及时组织准备党员入党誓词的。

8.基层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经过集体讨论表决。

9.未按规定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

10.入党预备期不到1年,不能成为正式党员。

三。不履行责任(第9条)

1.不使用全省统一代码,当年《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2.未按要求使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3.指定准备党员见习或留党察看,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作为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作为发展对象。

4.基层党委用信和证明代替政审结论性意见。

5.县级党委组织部没有对关键人员进行预审。

6.党员、党员已接受编制,基层党委未批准或逾期未批准的。

7.上级党委未明确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导致审批违法。

8.党员中基层党委下发文件、定期监督检查、年度情况报告等制度未落实。

9.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委未能及时归档党员档案。

四。不遵守纪律(第5条)

1.发展对象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要事项。

2.在发展党员中,说情打招呼,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搞利益交换。

3.随意涂改、篡改支部会议或党委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党员资料。

4.为非党员发放党员身份证明。

5.上级党组织对违法违规发展党员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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