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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2.《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3.广州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4.生猪价格连续七年上涨。现在是投资猪肉的好时机吗?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胴体、肉、脂、骨、脏器、血、头、尾、蹄、皮等。指屠宰后的猪。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及其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下列分工履行管理职责,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相关工作:

(一)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和生猪产品的防疫检疫,组织违禁药物含量检测;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和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屠宰场的违法建(构)筑物和侵占生猪产品行为;

(四)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肉类加工的经营者采购和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预防和查处抗拒、阻碍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执法,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强买强卖等行为,以及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领域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行为;

(六)规划、土地、环保、物价、税务、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进行综合监管,组织查处生猪产品安全相关重大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监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村民委员会和其他自治组织应当在自治范围内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屠宰场和自办市场违法销售生猪产品的行为。第五条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参加联合执法

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屠宰厂(场)开办权不得擅自转让。

屠宰厂(场)的创办人由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者应当在招标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设立屠宰场(场)。逾期未启动的,政府将无偿取消启动权,启动以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一条屠宰厂(场)的选址、设立条件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第十二条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生猪产品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主选购生猪,并委托本市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屠宰。第十四条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生猪,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超标准收费。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部门,定期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及条件的屠宰场(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和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商品是指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化肥、农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第三条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包括确定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以及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采购、储存、轮换、使用和费用补贴。第四条从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储存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储备原则和方法第五条市重要商品储备是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建立的专项物资储备。第六条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整储备品种和数量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商有关部门后实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是指政府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第八条市级储备商品分为常年储备商品和季节性储备商品。常年储备商品包括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和农药,季节性储备商品是指化肥(每年11月至次年7月为储备期)。

常年储备商品要求常年保持计划储备数量,季节性储备商品数量可根据淡储旺吐、市场供应稳定性好的原则确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市级储备商品成本补贴,落实补贴资金来源,安排具体补贴工作,监督补贴资金使用。第十条被确定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采购第十一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储备计划的要求,积极、及时组织市级储备商品的采购。

收购市级储备商品时,国家有定价的,按照国家价格收购;如果价格已经放开,就按市场价收购。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市级储备商品的收购价格和轮换购销价格由企业自主控制,自负盈亏。储备粮油轮换产生的新老差价管理按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因货源短缺、收购价格高、经营风险大等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的,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可以调整储备实施计划。第五章储存和保管第十三条市级储备商品由指定的仓库(或仓、罐)管理,仓库入口处应挂牌标明市级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和储存时间。仓库应当对市级储备商品建立专账,记录进出库时间、品种、数量、轮换等情况,确保账物相符,随时可供检查使用。第十四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在保证储备任务落实的前提下,可以将市级储备商品与自营商品相结合进行经营,以利于市级储备商品的轮换和更新,保证市级储备商品的质量。市级储备商品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常年储备商品库存不得低于计划数量,季节性储备商品应按计划按时足额入库。市级储备商品大规模轮换期间,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其库存可略低于计划数,猪肉、食糖、农药、化肥等产品库存至少为计划数的70%,期限不超过1个月;粮食、食用油等库存至少为计划数的75%,期限不超过3个月。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是市人民政府常年储备的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认。第十七条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市级储备商品损失,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第十八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每月定期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市级储备商品库存和商品市场变化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报表应当及时、真实、规范。第六章使用和报告第十九条市级储备商品的使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广州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副食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管理,制止不合理涨价,根据《广州市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纳入差率管理的蔬菜,如果市场平均批发价格在每500克0.60元(含0.60元)以下,可加100%的差率零售;市场批发均价超过0.60元的,零售价每500克加差价不得超过0.60元。

(二)纳入差率管理的鲜猪肉,以猪肉市场平均批发价格为基础,不带皮肉加50%的综合差率;瘦肉加综合差率为80%;排骨加55%综合差价率计算零售价。

(三)纳入差别费率管理的塘鱼,以塘鱼市场平均批发价为基础,原鱼零售价按批零比加25%计算,切块鱼零售价按原鱼零售价(鳙鱼、鲳鱼肉除外)加20%计算。第六条列入差别费率管理的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由市“菜篮子”报价中心制定,并于每天9: 00前公布。广州的农贸市场和国有肉菜市场每天9: 00以后执行当天的新零售价格,每天9: 00以前执行当天的零售价格。第七条国有肉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实际零售价格只能低于标价,不得超过标价。第八条主要副食品差率管理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有肉菜市场、国有水产零售店按权限分工,由市或区商业委员会负责;大街小巷的副食销售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九条违反差别费率管理规定,高价销售主要副食品的,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将多收的价款退还消费者。不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退还或者没收金额三倍的罚款。屡教不改或高价销售主要副食品造成长期不良影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县级市的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生猪价格已经连续七次上涨。现在是投资猪肉的好时机吗?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5月下旬,我国生猪价格达到每公斤15.7元。今年3月下旬以来,我国生猪价格从每公斤11.9元涨到15.7元,涨幅达32%,实现“七连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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