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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是:

(一)患有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看守所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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