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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包

某日10时许,姜某因与某酒店发生经济纠纷,遂组织陈某某等十三名俱乐部员工在酒店大堂聚集,实施了戴黑纱、打横幅、展示标牌、喊口号等行为,扰乱了酒店正常经营秩序。某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扰乱单位秩序)和第二项(聚众实施)的规定,对姜处以行政拘留10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陈某某等十三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姜某、陈某某等5人不服处罚。均以其被分局行政拘留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程序违法、显失公平为由,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原处罚决定。

复议情况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姜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其余十三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姜某、陈某某等5人不服,以复议相同理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分局作出的拘留处罚。

诉讼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救济自身权益,不得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原告姜某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告人作出的处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判决维持了被告对五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姜某、陈某某等5人仍不服,以同样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等5人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假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个案分析

此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经过市局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严格审查,仍能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体现了办案单位执法水平较高,主要表现在:

任何人

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755-79000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第(二)项规定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这两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并已造成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结果;后者说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酒店不仅是一个企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公共场所。姜等人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扰乱单位或公共场所秩序?

姜等人通过在酒店大堂佩戴黑纱、打横幅、展示标语、喊口号等方式向酒店施压,以实现其对酒店的经济要求。蒋某等人虽不一定追究酒店未正常经营的危害后果,但至少对危害后果采取放任态度,故蒋某等人主观上具有扰乱单位秩序的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客观上,姜等人的行为确实导致该酒店无法正常经营。因此,姜等人的行为c

本案中,姜作为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全程组织员工在酒店大堂实施违法行为。显然,姜是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首要分子,其余十三名员工是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实际参与者。故分局根据姜等违法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中所起的作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参与者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充分考虑了共同违法者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违规者的处罚幅度是明确的,处罚是适当的。

取证及时,针对性强。

首先,注意危害后果的证据收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必须对单位的正常办公、业务秩序造成一定影响。这是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一般过激行为的主要区别,也是行为人是否应该受到处罚的关键。

本案中,警方通过对正在酒店等待办理入住、退房手续的2名酒店经理夏某某、4名会所员工王某某、叶某等5人的调查询问,获取了姜某等人的行为已造成“酒店无法正常工作,客人无法办理入住、退房手续”等危害后果的证据,对认定姜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予治安处罚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注意及时收集和制作视听资料。在聚众扰乱秩序的案件中,由于涉及人数较多,现场情况比较混乱,各种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也不尽相同;如果警察不注意及时收集和制作视觉视听资料,很容易混淆甚至遗漏违法者,从而难以查清案件事实。

本案中,民警及时调取了酒店大厅的视频监控录像,同时在出警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现场证据,让每个违法者实施的具体行动一目了然。一审中,被处罚人陈某某辩称未参与,只是坐观其变;该分局当庭制作了现场监控录像、执法记录录像等视听资料。据此,法院判决陈某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

第三,注重有针对性的取证。在聚众扰乱秩序的情况下,由于参与人数较多,现场较为混乱;如果警察不注重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往往容易出现“提问不到位,越问越糊涂”的情况,难以查清案件事实。

本案中,警方根据俱乐部员工或多或少相互认识、相互熟悉的案件特点,紧紧抓住“是谁组织的、有哪些行为、还有哪些人参与了、分别有哪些行为”等关键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使同案说法相互印证。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和民警出警时的执法记录,现场起获的黑纱、条幅、展板,以及在场和在酒店等待入住的酒店工作人员。有的俱乐部员工互相认识,但说不出对方名字,办案人员就让他们指认;一些在场的酒店员工和酒店客人,如叶某等,自称能认出那些指挥闹事的人,办案人员也让他们一一辨认,都认姜某为指挥者。

本案证据收集客观、全面、及时、有针对性,形成证据链条,环环相扣,大大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使案件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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