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四届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青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青联,中直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青联,中央企业团工委、青联:
  
  
第三届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任期已满,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拟于7月中旬在北京召开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任务

   总结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来的工作;选举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新一届领导班子;修改《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今后三年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会员组成

   第四届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会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承认《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有加入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的意愿;
   2、在科技及相关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并在社会上和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1年7月1日以后出生);
   4、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高级(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其中40岁以上的必须具有正高职称。
   (二)会员范围
   1、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国家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要专项的负责人,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等其他领域的青年专家;
   2、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司(局)级以上公务员和管理人员,国家级高科技园区负责人;
   3、推动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者;
   4、省级团委和副省级城市团委主管的青年科技社团负责人。
团体会员主要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级团委和副省级城市团委主管的青年科技社团。

   三、推荐办法及要求

   1、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以各省级团委、青联为提名单位,提名单位按会员条件、会员范围及分配名额数进行推荐;
   2、各提名单位推荐的人选中列会员范围第一项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青年专家的比例不得低于80%,35周岁以下的会员比例不得低于20%,平均年龄不超过39周岁,同时兼顾女性比例等因素;
   3、推报人选要考虑学科和领域分布,同时注重推荐生物、新材料、信息等前沿技术和新能源、环保、农业等重点科技领域的人选;注重推荐在企业研发等自主创新第一线工作的人选。
   4、各提名单位于6月16日前将拟推荐人选的名单报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秘书处沟通协商;
   5、经协商确定的人选,填写《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第四届会员提名登记表》(港澳台会员请下载:《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第四届会员提名登记表(港澳台地区)》)(一式四份),个人会员需提供2000字事迹材料(可公开宣传,不涉密,本人签字)和2寸同底标准彩照、5寸不同底工作彩照各5张;
   6、第三届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团体会员和新申请加入的团体会员,均填写《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第四届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7、各提名单位于6月25日前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登记表、事迹材料及照片报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秘书处。
  
   四、实施要求

   1、各提名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把推荐工作提高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的高度加以认识;
   2、各提名单位要认真考察,严格把关,坚持优中选优,确保人选质量;
   3、各省级团委、青联要提供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2002年5月)以来的青年科技工作总结和下一步工作设想,3000字以内,于6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秘书处,以便交流和宣传。

 

  联 系 人:吴扬杰、何雷、李恩勇、龚梅、孙馨(13391853225)
  联系地址: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
  联系电话:010-65277435、65277419
  传  真:010-85212371
  邮  编:100051
  电子邮件:tzykejichu@126.com

 

 

共青团中央  全国青联  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二○○六年六月七日 
      

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第四届会员名额分配表

省、区、市

分配名额

省、区、市

分配名额

北京

30

广西

12

天津

22

海南

8

河北

15

重庆

18

山西

15

四川

20

内蒙古

15

贵州

10

辽宁

18

云南

10

吉林

18

西藏

8

黑龙江

15

陕西

20

上海

30

甘肃

12

江苏

25

青海

8

浙江

22

宁夏

8

安徽

15

新疆

12

福建

15

总政

40

江西

15

铁道

12

山东

20

民航

10

河南

20

中直机关

25

湖北

20

国家机关

90

湖南

18

中央企业

40

广东

25

注:国家机关90人中含中科院50人、社科院10人、中国农科院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