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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历史上,南北朝时期的北魏是鲜卑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也是鲜卑人和汉族杂居的国家。民族矛盾非常尖锐,国家法令在很多地方经常受阻。因此,北魏统治者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不断改革法律。

建国前,鲜卑人是氏族社会,部落首领由全民选举产生。因为没有文字,相关的法律和制度都是靠口口相传,根据习惯来确定的,被称为“习惯法”。

鲜卑人早期的生活来源是靠放牧和掠夺,所以血腥的战争不断发生,非常残酷。一切习俗都是靠“习惯法”代代相传的。

拓跋石坚继位后,有了系统的法律,但它非常强调统治者的利益,而忽视了民政。比如民间实行以刑代刑,杀人者可以用牛马羊代替性命赎罪。任何偷窃的人将受到五到十倍的惩罚;对于大逆不道者,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杀亲等等。

后来,北魏开国皇帝拓跋珪入主中原,建立北魏,定都平城(今山西省大同市)后,他统治下的民族不仅仅是鲜卑人,还有很大一部分汉人,原有的法律已经不适应了。道武帝根据胡汉人的实际情况,修改了原代的法律,开始实行双轨制,分别管理。这个定律叫做“天行法”。

天律虽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但残酷的刑法依然存在,如屠城、杀囚、杀九族等。比如北魏统一北方的决战中,道武帝一次性屠杀后燕战俘5万余人,令人震惊。在感到残酷的同时,也增加了汉人对他们的疏远和敌视。

后来,太武帝拓跋焘即位后觉得刑法太重,就命司徒崔浩、少府太子尤雅、侍郎中书修改法规,去掉了很多酷刑,称之为“正平法”。

北魏的法律虽经几任皇帝多次修改,但仍难以摆脱宗族和部落的影响,其中习惯法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直到冯太后在朝廷称帝,因为她本来就是汉人,在几任皇帝汉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汉化,改革朝政,为的是打破胡汉界限,消除胡汉矛盾,实现鲜卑人与汉人融合,使国家政令畅通,法自然在改革之列。

而冯太后的孙子孝文帝拓跋弘前后三次变法,使之适应“太和改制”的国政。

第一次改革是在太和元年(476)。冯太后废除了杀人、劈车、割腰、裸刑、弃尸等一系列酷刑,并减少了死刑,增加了流放强制劳动等与政治经济改革相关的内容。她还和孝文帝一起参观监狱,发现关押的犯人太多,影响农业生产,于是修改法律,减少关押时间。

第二次改革是在太和十年(486)。冯太后认为“三千之罪大于不孝”,明确指出要加大对不孝父母的惩罚力度,突出了尊孔敬老的内容,体现了儒家思想。

第三次改革是在太和十五年(491)。孝文帝亲自和大臣们主持变法。他们在保留旧法的基础上,吸收了汉代的立法经验,汇集了鲜卑等北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精华,制定了新法典,使中国传统法律得到了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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