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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

第一条为确保夏季普通高考顺利招生,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函〔2013〕9号)要求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述

第三条学校名称: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的国家标准代码为14509。

第五条学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光山一路297号(北区);

广州市天河区光山一路332号(南区);邮政编码:510520

第六条办学层次:大专(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立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结业)认证:根据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取得合格成绩,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认证条件。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证。如有学者退出,将根据具体情况颁发学历证书或现实学习证书。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的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成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录取期间将成立信访小组,指定专人处理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入学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校责、招监”招生制度,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级招生办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内,在确保完成的前提下

第二十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专科层次的普通专业,文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物理、化学、生物考试,理科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层次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考试,均须分级;至少有一科必须达到C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在广东省,报考艺术类课程并参加高考文科、文化类课程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三科普通高中考试,参加高考理科、文化类课程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科普通高中考试。并且至少有两门科目必须达到D级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专业录取规则:根据省级投档规则,按照“专业志愿第一”的原则录取文科专业和理科专业。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学习过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根据省级投档规则,经过投档、艺术统考的专业,按考生投档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候选人总成绩相同时,按名次择优录取。当考生排名相同时,先录取学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广东省美术统考考生评分方法及排名原则:美术专业统考总分750分,按普通高考文化课和技术课总分(文化课占40%,技术课占60%)合成的总分排名。总分计算公式如下: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技术课成绩的40%2.560%。考生总成绩的排序规则是: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合成总成绩相同时,按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技术科目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普通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成绩依次排序。

第二十四条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全部被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调剂到计划有空缺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计划内有空缺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将被辞退。

第二十五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申请。

第二十六条关于加分或照顾录取的政策,在各省执行,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加分和分数线。分数分适用于投档和专业定级。符合国家和省级招生办公布的优秀录取条件的考生,同等条件下由学校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办〔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疾考生,如果能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费和住宿费按广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见各省专业目录。文理科专业学费5130-6410元/生?年份;艺术类专业学费1万元/生?年份;南区住宿费:700元/生?北区住宿费:900-1200元/生?年份。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300元)。设立扶贫基金,帮助学习刻苦、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和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受理相关投诉。

监督电话:020-87030603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0-87032191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2019年夏季高考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与国家和省(区)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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