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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它最大的亮点或者说重点,就是强调和突出“责任”二字。三中全会提出“两个责任”,同时提出要“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问责制”,抓住了责任制的关键。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义务,实施并要求其承担消极后果的问责制度。责任制推行十几年来,其软弱和形式化的关键在于没有问责。实践证明,只有严格问责,才能传导压力。落实“两个责任”的重点是严肃追责,这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2013年,共有21464人被问责,其中地厅级干部54人,县处级干部1477人。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做到有错必查,有责必问,把“两个责任”落到实处。需要明确问责情形,即明确“问谁”的问题。探索问责机制,注重具体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分解责任,层层追究,明确规定哪些案件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哪些案件要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哪些案件要追究两者的连带责任,切实把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做到不作为者必问责。需要明确问责的内容,即“问什么”的问题。在作风建设问责中,要把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抓在手上,一年一年地抓,一次一次地抓,坚决防止反弹。在行政问责中,要加大问责力度,坚决查处失职行为。在监督问责方面,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认真落实办案责任制。要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处理责任,不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党委和纪委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理,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以及被调查人承认错误、悔罪的态度等情况,已责令被调查人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要规范问责程序,也就是要规范“怎么问”的问题。从问责的启动和调查,到处理意见的提出和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和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投诉渠道和程序,都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加以规范,真正体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问责主体是“尽职尽责”的,问责程序是“多”的,实现问责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利用好问责结果,即“问完怎么办”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会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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