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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如何计算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约定期间;没有约定的,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92条。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与债权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693条

保证期间,保证的一般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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