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联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6年6月22日全国青联十届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全国青联界别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发挥界别优势更好地服务委员、服务社会,特制定全国青联界别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由全国青联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便于经常组织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建立。界别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委会决定。
第三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是全国青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界别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络本界别的青联委员,活跃本界别的工作,贯彻落实全国青联的工作任务,开展有益于社会和青联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界别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常委会决定,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界别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人选、任期由界别工作委员会决定,报全国青联秘书处备案。
第五条 全国青联每年召开界别工作会议,由界别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研究、交流界别工作。界别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青联全委会、常委会和界别工作会议的精神,制订和安排本界别的工作,每年年初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年底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六条 各界别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活动,一次主题性活动,一次联谊性活动。主题性活动要着眼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共青团工作和青联事业的整体发展,充分发挥界别优势,结合本行业业务特点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服务委员。联谊性活动要着眼于加深委员之间的了解,增进委员之间的友谊,促进委员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可以相互开展跨界别、跨区域横向联谊交流活动,也可邀请其他界别委员参加本界别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第八条 各界别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前要将方案报界别主任审批后,与全国青联秘书处沟通、协商。在活动过程中,全国青联秘书处予以协调和配合。各界别联合社会有关方面开展活动时,需提前与全国青联秘书处沟通、协商,经全国青联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各界别工作委员会以开展公益性活动为主,原则不能从事有偿性经营活动。界别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原则上以自筹为主,各界别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在界别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筹措本年度界别委员会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全国青联秘书处协调工作部负责与各界别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日常联系和沟通。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全国青联十届五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由全国青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2006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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